李某家属与西宁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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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RTHZ152827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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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4日,李某心脏病发,入住西宁市某医院接受治疗,10小时后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家属李某某等人怀疑院方诊疗有误,坚决要求医院赔偿,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将在医院办理丧事,扩大影响。某医院认为,在治疗李某过程中,院方的诊疗各环节评估到位、处置及时得当,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拒绝死者亲属的赔偿要求。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死者多名亲属已聚集在医院,一场医患纠纷瞬间有激化的态势。10月5日,大通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悉事态后,赶往纠纷现场进行居中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首先向李某某等人表明身份,本着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极力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告知其聚众闹事非但解决不了问题,一旦造成不利后果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使其明白医调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必定站在中立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同时告知,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走司法程序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经现场耐心说服劝导,李某某等人终于同意由医调委进行调解。
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为体现医调委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属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医调委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对死者的入院诊疗记录、处方用药、治疗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核查评议。形成以下结论:1.患者死亡是由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进展所致,院方无诊断过错,但院方临床思维相对狭隘,在入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疾病发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问题。2.医院存在对患者亲属告知义务不足问题。
据此,医调委与院方进行了协调沟通,劝促院方正视问题,给予死者家属相应赔偿。在事实面前,院方承认了医疗诊治过程中的部分缺欠,同意给予李某某等人适当赔偿。对院方的积极态度,李某某等人也表现出高度的理智和理解,表示谅解诊疗过程中的意外性和死者本身所患疾病的严重性。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就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测算,最终医患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中,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院方给予李某某的等人一次性赔偿6万元整。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是医院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该案中因医院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该起医疗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证明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化解特定领域热点难点纠纷当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维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