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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王某某与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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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80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黑龙江省友谊县某村公路(Y619号)8公里加550米处,王某某驾驶的某型号四轮农业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左转弯时,与同村由北向南行驶驾驶无号牌某型号摩托车徐某某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今仍未完全康复。交通事故发生后,友谊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徐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仲某某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徐某某,故徐某某委托其子徐某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当事双方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一致,2017年11月13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友谊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为照顾徐某某,其妻子仲某某一直没有工作,徐某某虽然已经苏醒度过了危险期,但还需要休养,不能劳动。加之徐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进一步康复治疗还需要巨额医药费,让原本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案件重大且情况紧急,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驾驶人王某某认为是徐某某没有注意正常避让行驶,在王某某驾车转弯时直接撞向王某某车辆所致,部分过错在于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徐某某家属则认为,驾驶人王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至今,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故要求王某某除了赔偿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以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真进行了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了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王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调解员经多次调解,王某某表示可以一次性支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一、王某某赔偿伤者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整,所有赔偿款现场一次性付清;

二、赔偿以后徐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王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并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给与肯定。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赔付方式如何确定。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妥善的赔偿金额,而肇事方家属也能接受赔偿金额,这让双方家庭生活都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案件调处中充满了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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