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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家属与栾川县某中医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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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72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男,51岁,2017年7月17日上午自己骑电动车到栾川县某中医诊所就诊,坐诊大夫查看其面色青黄色,脉象沉弱,患者自诉两腿瘫软无力、麻木、胸闷压气、便秘、腰疼酸等症状,并患糖尿病多年,目前仍在服用降糖西药。医生便以糖尿病为主病因,兼治肾虚和便秘,开了一付中药,叮嘱其服用7天,并告知了熬制中药的方法及服用办法。

吴某回家后,按医生交待的方法熬制了中药,并于中午13:50分左右第一次服用中药,服完药后大约40分钟,吴某感觉舌头发麻,身体不适,等了一段时间该症状未消失。于下午15:50左右给医生打电话询问,但电话未打通。傍晚18:40左右,吴某又服用了第二次中药后,带孙女闲逛,晚上20点左右回到家中,因感觉不舒服,头晕、恶心、浑身无力,就直接躺床上休息,不舒服感觉加重,先冷后热,发热出汗,其妻很担心,遂打电话询问医生。医生回复:此药为补药,许多人吃完都有反应,并告知其妻,吴某可能是感冒了若有藿香正气水或克感敏,可以先服用一些。吴某还未服用任何药物,其妻子发现吴某症状加重,遂打120,但120回复暂时没有救护车,大约10分钟后,吴某的儿子回到家中,与邻居一起将吴某送到县医院,21:40分到达县医院,医生初步诊断脉搏已停止跳动,最后全力抢救无效,停止呼吸。

患者家属认为吴某的死亡与中医诊所开的中药有关,提出85万元的赔偿,中医诊所认为自己开的药方来自《本草纲目》,并且临床也使用很多,其他患者并未出现异常情况,吴某的死亡另有原因,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18日,患方家属到栾川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反映情况,并要求鉴定。医调委立即和洛阳市医学会联系鉴定事宜,得到医学会的回复,因中药引起的事故,无法鉴定。(因其它省市曾有过案例,中药引起的事故因医学难题最后到国家相关部门都无法界定清楚)

医调委当即把医学会回复情况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认为这是医调委在推诿,遂产生不信任情绪,并出现过激语言。因尸体在常温条件下,鉴定的最佳时间在48小时之内,由于患者的不信任,医调委当即决定,于7月19日,调解工作分两路同时进行,患方两名家属带上相关材料与医调委人员共同到洛阳市医学会咨询鉴定事宜;其余的患方家属在医调委调解室参加调解。

7月19日上午,医患双方向医调委提交申请,医调委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患方家属在亲自咨询洛阳市医学会后,确认此事件确实无法鉴定,首次调解才得以顺利开展。首先,医调委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告知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

患方意见:现因不能鉴定,但吴某确实是在服用中药后出现意外的,主张诊所方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诊所方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诊所方意见:因病人有糖尿病史,长期服用西药,另外长期吸烟,导致体质不太好,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中药引起反应,引起个体差异的不同,另外吴某的病情从中医上说是大气下陷,从西医上说是心肌缺血,自己用的药方也是有依据的,所以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8万元。

第一次调解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大,未能成功。

7月20日,展开第二次调解。患方家属认为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在57万元以内确定赔偿数额,而诊所方只同意补偿13万元。患方家属觉得相差太大,于是让一部分家属在调解室参加调解,另一部分家属将中医诊所举报至栾川县药监局。同时,披麻戴孝围攻诊所和政府,调解暂停。

公安部门对患方三名家属的医闹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规定,做出了拘留8日的治安处罚,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7月21日,医调委又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第三次调解,据专家组分析,引起吴某的死亡原因,极有可能是心源性猝死,心源性猝死的抢救要把握“黄金4分钟”,如果心跳停止后10分钟才实施急救,抢救成功的几率不到1%。中医诊所的药方虽有出处临床也经常使用,但因现在中药药效的因素,有些药物是比原药方调大了剂量的,因医学难题无法鉴定此中药是导致吴某死亡的主因。患方服药后的后果,是医患双方都无法预见的,加上最后送医不及时,导致吴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一系列问题才是造成吴某死亡的真实原因,因此并不能把责任完全推到某一方身上。最后在调解人员苦口婆心、坚持不懈的给双方做工作,讲道理之后,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取得互相谅解。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最终诊所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给患者家属。

2017年8月1日,调解员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理、依情”的原则,根据医患双方提出的诉求,站在双方的角度考虑解决问题,与洛阳市鉴定机构和中医学专家主动联系,在调解中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因为中药鉴定目前尚无法界定、鉴定难度大,吴某死因复杂,致使患者家属对医调委产生质疑,抵触调解,一度使案件陷入僵局。此时,矛盾冲突已经明确,双方对第三方的介入需求迫切,而医调委针对此案例:一是适时把握好了介入时机,为化解矛盾争取了最佳切入点;二是及时安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引导患方合法、合理表达诉求;三是组建专家组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准纠纷原因、双方争议焦点。对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法,分类疏导,突出重点,最终使医患之间达到互相理解,消除矛盾,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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