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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福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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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58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0日,产妇王某在福建省属某医院顺娩一男婴,出生Apar评分10-10-10。6月12日,新生儿出现皮肤黄染,诊断为:新生儿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即入住新生儿室进行蓝光照射,头孢抗感染等治疗。6月13日,患儿突发面色发绀、心率、脉氧下降,无自主呼吸,拍背刺激无反应,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患方认为,新生儿出生身体一切正常,医务人员监护不到位造成婴儿死亡。医方认为,医务人员未违反诊疗规范。医患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6月16日,患方家属四十多人聚集在医院产科及儿科重要通道吵闹,严重影响诊疗秩序。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医院的紧急报告后,立即派出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

【调解过程】

现场应急小组到场时,患方数十名家属聚集医院医务部要求说明患儿死因,并有冲击科室病房动态。面对现场一触即发的形势,调解员内紧外松,冷静处置,既没有一味地摆法条、讲道理,也没有马上引导进入鉴定或诉讼程序,而是认真听取、记录家属的诉求,并商请医院第二天上午给家属一个明确的说法。调解员情理结合的处置取得了一定效果,家属情绪稍有缓和,围堵在医院相关科室的家属逐渐散离。

6月17日上午,医方给出的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误吸、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并认为该院的医务人员对患儿的诊治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医方的话音刚落,患儿家属情绪立马激动起来,按捺不住冲进来喊道:“我家孩子出生时候一切正常,仅仅是轻微黄疸会致死吗?孩子住进新生儿室后我们不能看护,到底这24小时里面发生了什么?你们的医护人员对我们的孩子做了什么?”患儿家属显然不能接受医院的答复,提出要查看监控视频。眼看局面即将失控,调解员立即让医方相关人员退出调解室以避免冲突升级。该院新生儿室实行实时监控,仅用于家属探视查看,并无录像留档功能。查看监控不能实现,为了分清责任,调解员建议通过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并请患儿家属考虑后尽快做出决定。6月19日上午,患方聚集近百名家属围堵医院重要通道,冲击相关科室及医生护士,诊疗活动一度不能正常进行。公安机关介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将部分人员带离了现场。

鉴于情势危急,调解员抓紧时间,第一时间启动了专家会商程序,对这一诊疗过程开展评估。多名省内权威专家到场后,对患儿基础病及突发变症的过程进行了仔细分析。会商后认为,未经尸体解剖,死因不能明确。患儿虽存在基础病,并不是致死的原因。据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记载,考虑患儿因误吸致呼吸循环衰竭可能性大,但也存在因其他先天疾病致死的可能性。因患儿出生即入住新生儿室,对患儿的监护义务由患儿父母转移到医院,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护理疏忽的过失,对患儿死亡负有责任。经过数日反复多次与省内新生儿科数位专家的深入探讨,调解员对此事形成了基础判断与意见。

6月23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调解。患方认为,由于患儿入住无陪护病房,全部由医务人员护理。患儿在护士眼皮底下发生意外,医方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200万元。医方认为,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儿死亡主要考虑误吸,但也有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先天疾病的可能。患儿在发生误吸之后,护士及时发现及时抢救,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坚持己见,这场调解会议不欢而散。

根据双方矛盾的焦点,调解员决定进一步对医患双方分别展开工作。在与医方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明确指出:患儿入住无陪护病房后,医方对患儿负有监护责任。由于没有监控视频,对于护士是否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医方举证不能。就此,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日下午,调解员召集患方家属进行沟通调解工作,用浅显的语言告知患方家属《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的有关条款,建议患儿家属依法提出合理要求,亦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患儿父亲向调解员表示,200万这一数字也并非真正目的,他们愿意在医调委的协调下进一步协商赔偿金额。调解员明确表示,虽然双方对责任分成未达成共识,但合理诉求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患方首先应在法律框架内考虑赔偿金额。应患方要求,医调委法务部为患方家属计算了医方负全责情况下的赔偿数额。

医方经院务会讨论,认为患儿未经尸体解剖不能明确死因,医方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但也表示愿意在医调委的进一步协商下解决纠纷。隔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医患双方到场调解。会上,调解员明确表示医方对患儿之死负有护理疏忽的责任,应承担责任。但由于患儿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明确死因。若多次谈判未能达成共识,医患双方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程序来明确责任分成,解决纠纷。希望患方家属代表与其他亲属进一步协商,会后可随时把想法与意见告知调解员。一周后,调解员再次联系患儿父亲,患儿父亲表示患儿的死亡对家庭带来了重大的创伤,希望能在医调委的协调下尽快解决此事,并提出了新的赔偿金额。调解员认为该金额已在合法合理范围,多次与医方沟通,并要求医方及时答复。最终医方同意了患方的赔偿要求。

7月上旬,患方到医调委投诉,省内各医院均已投保,保险公司要求患方出示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否则保险公司难以理赔。在医患双方对责任分成以及赔偿金额均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理赔又成了一个新的问题。患方明确表示,经历了一个月的辛苦折腾,医患双方达成共识,不可能再走鉴定程序。调解员放弃周末休息,和医方一起共同与保险公司开展协商。根据《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医调委作出的调解协议、承保机构认可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赔付,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调解员要求保险公司依规理赔。调解员多次周旋于医方与理赔员之间,要求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至7月下旬,保险公司终同意医调委的建议,依规进行理赔。

【调解结果】

7月28日,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1、患方放弃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权利。2、患儿因误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致死可能性大,医方在护理方面存在不足,愿意于本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患方支付约定的补偿款。3、患方承诺以此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医方提出任何主张。当日下午,调解员带着医患双方到人民法院进行协议书的司法确认,患方如期领到了补偿款,这起纠纷就此画上了句号。

【案例点评】

这起涉及患者死亡的重大医疗纠纷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圆满解决,我们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调解人员的认真负责、沉稳处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遇到过一些新的困难,调解进展也曾一度停滞不前,但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工作作风对解决这个复杂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二是医调委最大程度地还原了客观事实,明晰责任。在患方家属拒绝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医调委通过专家库会商等手段对纠纷进行仔细分析,客观评估,为后面的双方和解奠定了重要基础。三是医疗纠纷处置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安、卫生、司法、保险部门的协调联动,抵制了通过“医闹”索赔的不良风气,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个多月来,调解员不间断开展该纠纷的调解工作,敏锐感知,及时把握事情发展的变化,最终使得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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