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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12名农民工与乌海市某建设工地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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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17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4日,12位河南籍农民工到乌海市某建设工地打工,开工前同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口头协商:分大小工,按天记工,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资。2017年5月3日,工程完工,工地既不支付12名农民工工资,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所。12位农民工居无定所,生活没有保障,多次到工地讨要说法,要求支付工资款和滞留期间生活费,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却以施工未进行验收、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王某某等12名农民工向乌海市海勃湾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首先是调查了解情况,通过与农民工和建设工地负责人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对欠薪数额均予以认可,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工资何时支付和滞留期间生活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农民工代表王某某(12位农民工选出)认为:招工时,工地答应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资,虽然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在先,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应言出必行。李某某认为: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工资,如现支付工资后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追责前者,特别是工程队更不应该承担农民工滞留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分歧较大。

调解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劳动争议纠纷双方进行了认真分析,虽然纠纷双方分歧较大,但建设工地方实力较强,案件涉及拖欠工资款数额不大,完全有能力支付。此外,这12名农民工举目无亲,非常信任调委会,想尽快解决纠纷,尽快返乡务农。调解会根据分析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方面,积极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缓和他们的激动情绪,避免事态扩大,请其相信党委政府、相信调委会,能够帮助他们要回拖欠的工资款。另一方面,积极劝导工地负责人李某某,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调解员向李某某解释,其已用工近三个月,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双方虽然未订用工合同,但有口头协议,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视,若僵持下去,必将承担更多不利后果,届时将追悔莫及。调解员建议李某某尽快筹集资金,优先偿还农民工工程款。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解沟通,李某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赞成调解员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1.工地负责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12名农民工的工资152680元。2.调解协议生效的当日起至付清工资前,工地方为农名工提供住所和承担此期间的生活费用。之前滞留期间生活费用由农名工自己承担。

事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12名农民工领取到工资,满意地返回老家。

【案例点评】

当前,欠薪问题是农民工外出务工遇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也是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建筑领域尤为突出。因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相关法律知识相对欠缺,欠薪纠纷中,农民工往往成为弱势一方。本案中,农民工方与用工方未签署劳动合同,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了实质性的证据材料,建设工地方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拖欠工资,涉嫌违法。对此,调解员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通相结合的方法,因势利导,讲清政策,明确责任,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最终促成问题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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