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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44名农民工与唐某、吉林省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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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3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唐某雇佣王某等44名农民工(焊工、力工等)承包了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外墙焊接工程项目,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加上工程项目未完工,公司未能与唐某进行结算,导致唐某未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为此,44名农民工先后到相关职能部门上访讨薪,2016年1月8日,他们辗转来到区人民法院,情绪激动要求诉讼立案,法院建议,先由长春市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2016年1月8日,44名农民工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确认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受理了该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的同时,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首席人民调解员宣某某主持调解。

启动调解程序后,调解员一方面紧急向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汇报情况,另一方面极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双方有过激的言行,导致矛盾升级。经了解,44名农民工来自省内9个县(市)区,已经在长春市停留数天,每天人均消费近百元,因临近年关,大家都急切想拿到这笔劳务费回家过年,若处理稍有不妥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调解员先耐心安抚工人们的情绪,向他们讲明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同时表明会全力以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随后,调解员针对案件进行走访调查,经走访查明,本案涉及到44名农民工、包工头唐某以及工程公司三方,由于劳务项目未完工,无法进行项目核算,导致公司无法与唐某结算,进而影响到农民工劳务费发放。三方曾协商,由唐某分别为44名农民工出具欠条,再由公司提供担保,并定于2015年12月15日给付所欠劳务费,因到期未能给付产生纠纷。

本案案情清楚,三方当事人对欠薪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在给付时间上存在分歧,农民工方要求立即给付,公司方认为项目未完工,自身资金也较为困难,唐某则表示自己没有资金垫付给农民工。调解员认为,此事如要妥善解决还得从公司方和唐某着手。

为此,调解员将三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的调解。首先,调解员向公司方和唐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调解员又指出,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农民工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此事若不及时解决,事态严重的话,公司方和唐某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调解员接着又从情理角度出发,请公司方和唐某能够体谅农民工的艰难,农民兄弟在外辛苦劳作一年,如果拿不到劳动报酬回家过年,既影响到他们日常生活,也会影响到公司和唐某的声誉,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经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公司方和唐某都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唐某无奈表示自己也不愿拖欠农民工工资,只碍于公司未能结算,自己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工资。公司方表示,由于项目未完工,业主方没有按期支付他们项目款,加上工人先期的工钱也是公司垫付,公司大部分资金又投入到了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上,目前公司自己职工的工资也拖欠未支付。调解员又向农民工方询问了解情况,民工代表确认了事情的真实性,表示公司起初并未拖欠工资,而且唐某对大家也很照顾,但是,外出忙碌了一年,大家都指望着领了工资回家过年,家里来年的生产、生活等安排也都需要用钱,因此,如果不拿到工资,无法回家面对妻儿老小。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后,调解员反复思考,折中提出了分期给付的建议,既解决农民工回家过年的问题,又能够缓解工程公司资金周转压力,三方当事人经过仔细的权衡后,最终一致同意按分期给付建议执行。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是由工程公司分三个标准先行给付农民工劳务费:欠款总金额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付完毕;欠款总金额5000-10000元的分两次给付完毕;欠款总金额10000以上的分四次给付完毕。二是逾期给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三是企业尽快核算,然后与唐某进行决算。在调解员指导下,三方到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协议签订后,工程公司按协议内容及时向44名农民工发放了劳务费,农民工们满意地踏上了回家的旅途。

【案例点评】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维权最突出的问题,此类纠纷社会关注度较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本案中,调解员第一时间向政府汇报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随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不辞辛苦、四处奔波,与三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协调解决问题,找准关键点进行突破,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手段化解纠纷,巧解“给付时间”难题,最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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