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姚某与冯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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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8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1日,冯某驾车载姚某在天津市西青区115省道4.8公里处与谷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姚某受重伤,冯某和谷某受轻伤,双方车辆均受损。姚某送医后,共花费医疗费120多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对于该起交通事故,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谷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冯某因家庭困难无力赔付,姚某医疗费多来源于社会捐赠。另外,鉴于姚某单身无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冯某夫妻主动充当护工照顾姚某。后经双方申请,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流程,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程序性事项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予以了查明。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向,人民调解员在告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后,对于肇事司机冯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冯某表示其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对姚某的伤害,姚某及其亲属也谅解了冯某。鉴于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意向,人民调解员依据《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解释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及达成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尽到了提醒义务,协助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人民调解员协助双方就和解具体事项进行商定。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冯某向姚某一次性给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4万元;协议双方今后不得以该事故为由提出新的赔偿要求,也不得再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不申请对该协议的司法确认。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姚某花费的医疗费数额巨大,冯某无力承担,但是双方当事人都能本着善良的原则来参加纠纷处理的态度,为纠纷顺利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受害当事人根据肇事者的实际情况主动地放弃了自己的大部分索赔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的人民调解员在这类放弃索赔权利的调解中,同样尽职尽责,充分地了解了双方意愿,耐心解释了放弃权利的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员没有在当事人双方具有达成和解意向的情况下,就直接为他们出具调解协议书,而是积极作为,很好地释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权益,非常有利于防止次生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