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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孙某与某国人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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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59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公路行驶,恰遇某国人金某骑自行车斜穿道路,孙某躲闪不及,其车前部左侧与金某自行车右侧相撞。事故造成了金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2016年6月29日上午,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收到了金某的调解申请书。

【调解过程】

本纠纷处理之初,事故相对方孙某不予积极配合。针对这一难题,人民调解员与事故处理民警进行了联系,通过民警做工作,孙某同意到交调委进行调解,这为人民调解员对该案依法调解奠定了基础。

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流程,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等程序性事项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予以了查明。调解过程中,由于金某为外国公民,导致人民调解员与其进行语言交流存在障碍。金某虽能够使用其第二语言英语与调解员进行交流,但其浓重的母国口音让调解人员无法准确的领会其英语要表达的意思。对此,调解员通过金某填写的调解申请书联系到其所属公司,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请金某公司人员作为翻译,帮助金某顺利进行语言沟通。另外,由于中外法律规定和调解理念的差异,导致金某对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了解。对此,人民调解员通过对相关法律尤其是《人民调解法》的解释,让金某认识到了人民调解的合法性、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性、调解结案的公正性,消除了其对于人民调解的顾虑。

调解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理赔数额的认定。金某与孙某就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的赔偿数额存在巨大的分歧。为防止双方矛盾激化,调解员采用了“背对背”调解模式,既考虑到了金某只身在外的实际困难,也照顾了孙某的权益。人民调解员通过与双方耐心的沟通,最终促使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员依据《道理交通安全法》对孙某说明了肇事的严重性,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说明了金某的难处。经过调解人员多回合、多方式的细心调解,耐心疏导,最终双方就金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成了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面对涉外案件,人民调解员根据我国民法适用范围为属地适用的规定,在向金某进行了相关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理有据,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程序与调解结果均具有合法性。

本案的典型性、特殊性在于主体的涉外性。首先,人民调解员主动想方设法切实解决了与当事人金某进行语言交流的障碍;其次,针对金某对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缺乏了解的情况,人民调解员通过对相关法律尤其是《人民调解法》的解释,让金某认识到了人民调解的合法性、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性、调解结案的公正性,消除了其对于人民调解的顾虑。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调解员能够既考虑到了金某的损失,也能考虑到孙某的实际困难,与双方进行了反复、耐心的沟通,最终促成了这起涉外的交通事故纠纷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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