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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家属与泰兴市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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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77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某反复咳嗽二十余年,2016年11月初咳嗽加重,于11日15时前往泰兴市某镇卫生院治疗。入院后,卫生院即进行了心电图、摄全胸片等检查。考虑到刘某某病情比较严重,镇卫生院缺乏相应的治疗条件和治疗设施,建议其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刘某某因无法联系到儿子刘某,故坚持要在卫生院保守治疗。院方无奈只好收其住院,并给予抗炎、祛痰、补液、吸氧等对症治疗。当日18时左右,刘某某妻子王某将其接回家吃晚饭。21时47分,刘某某正常饮食洗漱后准备上床休息,饮水时突然呼吸急促,心跳停止,家人随即送至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死亡发生的严重后果与院方管理制度有关,在患者刘某某必须卧床休息的时候却放纵他随意回家,致使突发状况救治不及时。院方认为,已经跟患者交代过治疗期间必须要卧床休息,患者仍然私自离开医院,致突发状况救治不及,患者死亡结果与院方无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卫生院管理是否有问题?2、患者未遵从院方医疗要求,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过程】

2017年1月11日,刘某某儿子刘某和卫生院负责人一同前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并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指出医院方给予了患者正确的治疗方案和治疗建议,但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调解之初,院方不承认自身治疗和管理过程存在问题。但是调解员在核实了双方提交的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向院方指出,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使患者解除病痛、获得健康是应尽的义务,面对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与重托,就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危险性”,要求院方和医务人员必须更加恪尽职责、谨慎细致地履行合同义务,通过一系列医疗制度、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保证医疗服务到位。本案中,医务人员未完全执行管理制度,对患者擅自离院没有及时发现、追查,直到患者被送回医院抢救无效并死亡,院方未谨慎细致履行合同义务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过调解员的解释与劝说,医院方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所在,同意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补偿以结束争议。

其次,指出患者没有遵循医院方给出的治疗意见,说服家属放弃过高的赔偿要求。本案中,由于患者死亡事发突然,家属一时难以接受,对医院方产生强烈的怨怼情绪,并提出了高额赔偿要求。为此,调解员对家属指出,如果不切实际地要求赔偿,只会使调解陷入僵局。医疗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院方承担治疗义务,患方也是义务的承载体,患方所需承担的义务是需要遵从医嘱,在院方已经明确说明医疗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患者因联系不到家属,坚持不转院,本着医者仁心的态度,医院将其收治住院,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治疗过程中,医院嘱托了患者要卧床休息,然而患者瞒过医护人员,擅自出院回家吃晚饭,饭后,又不及时回到医院,直到突然心跳骤停。本次医疗合同中,患方没有完全遵守义务,对自身死亡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有理有据的说服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明白了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能够理性平和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刘某某妻子王某、儿子刘某35000元;2、当事双方签订协议后,卫生院将补偿款即时支付给王某、刘某;3、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有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如何正确合理认定医患双方的责任?分析调委会的处理办法,有两点值得学习:

一是要坚持依法调解。根据2016年3月20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本案中,双方对具体的医疗诊治没有争议,从而避免了调解人员因对专业复杂医疗知识的欠缺而无法判定双方的责任,使调解人员可以从合同履行角度,根据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责任认定,让医患双方心服口服,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

二是要合理认定责任。在本案中,医患双方都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院方应该为刘某昌的死亡承担多大的责任是成功调处本案的关键因素。作为调解人员固然要坚持以人为本,照顾死者方的合法利益,但更加要摒弃处理问题“死者为大”的片面观念,在调解中绝不能“和稀泥”,要比较清晰地界定双方的责任所在,消除当事人“宁让袜子啃靴子,不能让靴子啃袜子”错误认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通过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让患方明白,院方虽然因管理上的疏漏要为刘某昌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医院不是具有强制管理权的机构,刘某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不听从院方建议、不服从院方住院管理制度,擅自离开医院回家,致使本人突发情况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劝说,让死者家属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身应该承担的过错,理性解决纠纷,消除不切实际的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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