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诉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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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XJLGLD153569053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抚松县某水业公司系从事矿泉水生产销售;天然泉水生产销售;饮品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公司。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2016年,抚松县某水业公司与辽宁某管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了辽宁某管业公司管材若干,总价值贰拾肆万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合同约定在发货前,抚松县某水业公司需支付总货款的60%即146,068.80元,尾款40%即97,379.20元于货到后全部支付。因抚松县某水业公司此前与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2016年12月14日,抚松县某水业公司收到管材后,在给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管材尾款时,因抚松县某水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应当汇给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的管材款97,379.20元,汇入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帐户内。随后抚松县某水业公司工作人员与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多次进行联系,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承认收到了抚松县某水业公司错汇的款项,但拒不退还。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因事情紧急,若要抚松县某水业公司能够顺利索要回错汇的款项,必须先确保该错汇款项的可执行性。根据案件事实我们给出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确保该错汇款项的资金安全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该账户中的资金,等待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便顺利执行。
【判决结果】
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抚松县某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经审理抚松县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原告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向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购买了管材,并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该公司支付了60%的购买管材款146,068.80元。2016年12月14日,原告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在向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40%管材款
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应当支付给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的管材款人民币97,379.20元,错汇到被告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帐户内。
上述事实,由原告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某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抚松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抚松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由于失误向被告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
的帐户内错汇了管村款,被告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取得此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抚松县某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不当得利包含三个问题,即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之原因。不当得利又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所谓给付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货变动;非给付不当得利系基于行为(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法律规定或事件。就其内容言,更可分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权益归属;支出费用偿还不当得利及求偿不当得利。
依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涉及的应为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其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一方因给付而受利益。此系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方受有利益,则无不当得利存在的余地。在给付不当得利,所受利益实指一方当事人自他方当事人所受领的给付,而此项给付不以具有财产价格为必要。
第二,须他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以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为必要。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害,而是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
第三,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须以“致”他人受损害为要件。换言之,即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害须具有一定必要的关联。
第四,须无合法根据。所谓无合法根据,系指给付财产的行为,而非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而言。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一般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依据以上原理,本案被告对该款项的取得构成不当得利,理当将不当受领之利益返还给原告。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事实清楚,但鉴于事情的紧急性,我们立即为抚松县某水业公司起草法律文书,协助抚松县某水业公司就此错汇款项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同时协助企业办理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沈阳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中此笔错汇款项。正是因为我们及时协助企业办理,才为抚松县某水业公司日后顺利取得执行款物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为企业挽回损失提供了保障。
我们认为,案件当事人遇到问题,作为律师应从案件事实出发,充分分析问题,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或尽力帮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