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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李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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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82722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8日,外地民工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施工过程中从施工架子上坠落,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被送往昌平区中医院紧急抢救,一个多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到施工所在地某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社区调委会能帮助他们向医院工程发包方索赔,并声称如果解决不好就要去北京市政府上访。李某的亲属提出认为李某是在施工作业期间坠落身亡的,工程发包方要负全责,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0万元;而发包方认为,李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人员,自身未做好防护措施造成坠落,况且医院工程已经发包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他们应该找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才对,跟发包方没关系。

【调解过程】

社区调委会感觉案情重大,遂向街道司法所和调委会汇报并请求协助调解。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及时介入,并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参与,组成调解工作小组。

首先,调解小组对死者亲属代表进行安抚沟通劝说,防止亲属做出非理性行为而使事态失去控制。而后,紧急联系到发包方和施工方负责人仔细了解相关情况。

局面初步稳定后,调解小组组织三方进行具体的协商调解。家属代表提出李某是在施工作业期间坠落身亡,发包方要负全责,必须赔偿200万元,调解小组详细向家属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规定及计算标准,希望他们能提出合理诉求。发包方认为,李某作为建筑工程公司人员,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坠落,况且已经将工程承包给了建筑工程公司,并与之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了出现工伤事故如何处理的条款,家属方应该找建筑工程公司,这起事故与发包方没有任何关系。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发包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小组在调解过程中还了解到,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给公司所雇用的工人购买相关的人身保险。据此情况,调解小组指出本案主要焦点有两个方面:1、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没有明显过错,能否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原理,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况,劳动者得不到工伤赔偿: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所在的建筑工程公司并未为李某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因此,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应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小组耐心细致的疏导讲解劝说,李某家属与建筑工程公司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即:用人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抚恤金等85万元、困难补助金15万元,分两次支付。协议生效当日支付死者家属50万元,待死者丧葬事宜处理完毕后,再支付余款50万元。收到余款后本案视为最终解决,李某家属不再就李某死亡事宜向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主张任何权利。至此,一起施工死亡赔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调委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到场,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受害人家属的情绪。民工兄弟面临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时,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不知道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法律顾问应当利用专业知识提出相关赔偿金额供当事人参考,为民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支持。同时,在日常的法律宣传中应当积极引导当地的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合理转移工伤赔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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