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徐某某与刘某某、纪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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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RTHZ15282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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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5日,贺兰县某鱼池承包人刘某某雇纪某的打捞队负责捞鱼,打捞队由徐某某等5人组成。完工后鱼池承包人刘某某要求给鱼池安装增氧机,徐某某和其他4名工友在乘船作业过程中,鱼船翻倒,5人不幸坠入鱼池中,其他四人都抓住船沿或绳索爬上岸来,唯独徐某某一人不习水性,溺水身亡。徐某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随后送往县殡仪馆暂存。徐某某死亡后,家属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与刘某某、纪某发生纠纷,要求刘某某、纪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刘某某、纪某不同意如此多的赔偿金额,无奈之下徐某某家属向贺兰县联合人民调解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16日,贺兰县联合人民调解调委会受案后,立即指派两名首席调解员进行调处,调解员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经了解,死者家属认为,刘某某请徐某某给鱼池安装增氧机时,鱼池没有配备救生衣和安全设备设施,刘某某应该对徐某某的死亡负责,并要求刘某某支付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0万元。但是刘某某认为,他本人并不认识徐某某,徐某某是纪某找来的,徐某某和纪某存在雇佣关系,徐某某溺水身亡,打捞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自己是无责的。但对于刘某某的说法,纪某不予认可。他称,徐某某是打捞队成员,只负责捞鱼,是刘某某临时加派任务请徐某某等5人给鱼池安装增氧机而出事的。事发前,他只负责帮刘某某找人,对给鱼池安装增氧机一事自己并不知情。故纪某认为,此事的责任应由鱼池承包人刘某某承担,自己无责。
7月16日,调解员将三方当事人邀约到联合调委会进行第一次调解,但当事人三方在诉说事实的情况下,发生争执,场面一度失控。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一方面搬出法理法规指出,徐某某、刘某某、纪某三方都有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详细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合此案的具体情况,调解员指出,徐某某出了意外,刘某某、纪某作为雇主,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从各自过错来看,死者徐某某,33岁,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意识到未穿戴救生衣下鱼池的危险程度,并默许原本承载2人的小船严重超载后存在风险仍承载,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刘某某未制止未穿戴救生衣的徐某某下水,也未尽到提醒小船严重超载义务,且渔池没有为帮工提供救生衣等安全保障,存在明显过错,刘某某对徐某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纪某找徐某某来到刘某某鱼池捞鱼,给付工时费,二者存在雇佣关系,纪某对徐某某的死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划清责任以后,调解员又依据《2017年宁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徐某某家庭情况进行合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按实际支出计算出总计76万元的赔偿款。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审时度势,以刘某某未尽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纪某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责任划分,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65万元的赔偿意向。即由刘某某承担60万元,纪某承担5万元,余下11万元由死者徐某某承担,就在三方达成共识准备在协议书上签字之际,纪某以天色已晚,身上未带现金第二天签字为由,将调解签字日期推到了第二日。
第二次调解:为了尽快化解矛盾,不留后患,调解员告知三方当事人,第二天早上9点一上班就带着赔偿金来调委会。没成想,仅过了一夜,纪某就反悔了,觉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的死亡,跟他无关。纪某表示:他只是给刘某某帮忙找人来捞鱼,安排徐某某去打桩安增氧机的人是刘某某,不是他,徐某某在捞鱼过程中,人是安全的,并没发生什么事故,徐某某也不是他安排去安装增氧机的,缺乏安全设施是鱼池承包人刘某某的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在前一天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字。
刘某某看到纪某的态度发生了180°的改变之后,也不再坚持自己主张,要求走诉讼程序,以法院判决为准。一方不接受调解,调解只能告一段落。
眼望着到手的赔偿款就这样打了水漂,一时间,死者家属慌了神,看调解无望,便到县政府上访,为了息诉罢访,派出所抓了4名带头闹事的死者亲属,贺兰县信访局给联合调委会送去案件转办单,委托调委会尽快和平化解。联合调委会连夜召开由信访局、公安局共同参加的信访联席会议,在会上,调解员提出先避开纪某,让刘某某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安葬逝者,之后再由逝者家属起诉刘某某和纪某的提案,并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调解员主动打电话约见刘某某与死者家属,展开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员对刘某某展开心理疏导,针对刘某某提出走诉讼程序,调解员指出在此次事故中,因鱼池承包人刘某某缺乏安全设施,未配备救生衣和对小船超载没有制止造成溺亡事件应承担主要责任,不管走到哪里这都是不容忽视的事实。即便走诉讼程序,也不会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指出尸体放在殡仪馆,多放一天就会多承担一天的费用,提出让刘某某先拿出20万元来,安葬逝者,后续三方再上法院打官司,刘某某不予接受,调解员又采取背靠背、换位思考的调解方法,让刘某某体谅一下徐某某系家中独子,留下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及年迈的父母,建议刘某某从人道主义出发先行给付部分赔偿款,让逝者入土为安。后续赔偿事宜调解员可以帮助死者家属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诉讼解决,刘某某考虑了一下表示同意。同时,调解员告知死者家属不必担心鱼池承包人的支付能力,刘某某的500亩鱼池产业和20年的承包合同就摆在那里,打消了死者家属的顾虑。
【调解结果】
2017年7月20日,经过三次调解,鱼池承包人刘某某最终作出让步,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鱼池承包人刘某某先行支付徐某某家属130000元,用于徐某某的安葬事宜。此款于调解当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当场支付。余下赔偿事宜由徐某某家属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刘某某和纪某,赔偿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后经回访,徐某某家属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到了63万元赔偿款(包括之前调解中心调处先行支付的13万元),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这起纠纷中,调解员按照《2017年宁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认真计算赔偿金,权衡各方利益,合理划分赔偿责任,面对打捞队队长反悔、渔池承包人不接受调解、死者家属上访信访的局面,调解员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急他人所急想他人所想,多方渠道寻求化解方法,以减少死者家属丧夫(丧子)之痛,调解员在得知死者家属因为闹访被派出所刑拘一事,了解情况后主动请缨,接受了信访局的案件转办单,对案件展开了细致周密的调查,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首先,调解员与派出所进行对接,承诺先将被刑拘家属释放,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好感,其次,积极与派出所对接,调取了打捞队其他落水四人的笔录还原案件过程,第三,运用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开打捞队队长,运用责任规避法,首先劝说死者家属与渔池承包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使鱼池承包人刘某某作出让步,先行拿出13万元赔偿金,安葬逝者。最后,依托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终于,在调解员及援助律师的通力协作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但彰显了人民调解的威力,也取得了三方当事人的认可,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