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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家属与济宁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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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2818809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闫某某,女,28岁。因停经6月,阴道流血1天于2018年4月18日23:34时入住济宁市某医院妇产科病区。平素体健,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及传染病史。7年前因“足妊、巨大儿”行剖宫产手术。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医生分析病情认为诊断明确,排除禁忌,告知相关风险后行经阴引产术。考虑胎膜早破伴宫腔感染,于17:20胎儿顺利娩出,外观发育正常。随后阴道出现大量流血,子宫收缩差,于17:55患者出现憋喘、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神志模糊,紧急入手术室抢救,行心脏持续胸外按压,正压通气,输注血浆、强心、升压,后意识丧失。紧急联系济宁市一院120,市一院急救人员评估心率、呼吸为0,血压未测到,皮肤苍白、湿冷,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拟诊猝死,引产后大出血。

患方家属诉称,患者2018年4月10日在济宁市某医院做多方面检查后被要求必须做引产手术,术前被告知手术风险性小,但结果却造成患者死亡,死者年仅28岁,上有父母,下有仅8岁的孩子,给患者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院方赔偿100万元。

【调解过程】

患者家属来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咨询,要求走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与某医院的医患纠纷。

医调委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向病人家属耐心解释了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他们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签署了相关文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材料及投诉、答辩理由和意见。

4月25日上午,调委会对当事医院及当事医护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院方经过讨论认为,经治医师存在对病情估计不足,住院期间未充分与患方沟通。当日下午,医患双方材料均备齐,调委会初审专家次日对该纠纷进行初步评定。4月27日下午,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责任评定,综合分析认为:1、患者胎膜早破,感染存在,给予多次阴道放药,钳夹取胎方式欠妥当,手术操作欠细致。2、引产药物使用不规范。3、感染指标监测不及时,有缺失。4、抢救治疗不及时,不规范,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延误诊治。因此认定:经治医师诊治过程不规范,延误抢救,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院方负有责任,应给予患方一定赔偿。

调解过程中,由于患者索赔金额较大,调解员多次约见医患双方的代表。对于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的要求和调委会建议赔偿金额的差异,调解员给予耐心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予以耐心说明,患方表示理解。对于院方,调解员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应给予患方赔偿的,不回避、不推诿。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17日,医患双方来调委会签订协议书。某医院共赔偿患方人民币69.9万元,于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医患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其后,调解员分别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对调解员的辛勤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

【案例点评】

这例纠纷案给临床医护人员带来一些警示和启迪:医生在接诊患者时,一定要按照诊疗常规,全面询问病史、查体情况,并记录在案,不要盲目而急切地进行手术治疗。该患者术前已有宫内感染,却没有引起经治医师的足够重视,术中患者出现情况时,明显准备不足,病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患纠纷虽然解决,可是一个生命流逝了,带给了家人再也无法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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