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宿松县朱某某家属与董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RTHZ15280840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3日8时许,董某(男,24岁)驾驶货车往宿松县火车站行驶,经至某某村T字路口时,与朱某某(女,29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朱某某当场死亡。经过现场勘察,宿松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董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改装机动车超载、超速上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未在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九第、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两者在本起事故中作用相当,均是形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朱某某家属认为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公,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复议维持原责任认定。在此期间,朱某某家属到董某家讨要说法,要求董某赔偿200万元,在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18年2月22日,朱某某家属向宿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申请调解,在征得董某同意后,县交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三名具有丰富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对当事双方的家庭情况以及双方诉求进行了调查了解。死者朱某某为研究生学历,毕业后受聘于山东某公司,有三位老人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大。驾驶员董某主要经营沙场,有大货车、铲车和小轿车各一辆,家庭经济实力尚可,事故大货车有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责任险共111万元。朱某某亲属认为,交警队责任事故认定不公,驾驶员董某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200万元。董某认为,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已作出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保险理赔资金足以支付对死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在保险理赔之外,给予死者亲属一次性补偿5万元。

综合上述情况,调解员分析认为,双方的纠纷集中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的差距上,并根据此情况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2月25日,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阐释说明了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对本起事故应当赔偿金额作了初步计算。但朱某某家属始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要求对方给予200万赔偿金。董某则坚持以保险理赔资金予以赔偿,并在保险理赔之外给予5万元的补偿。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第一次调解未果。

针对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县交调委在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抽调3名专家,并邀请2名律师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交警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对死者的死亡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予以赔偿。鉴于董某的车辆保险足额,根据人民调解“自愿”原则,建议当事双方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董某可以在保险理赔之外给予死者亲属适当的补偿。同时,调解员还征求了当事双方所在镇、村领导的意见,并请基层领导协助做好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在集中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调解员及时调整了方案:法律规定内的赔偿由朱某某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法律规定外的补偿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进行协商赔偿。

方案确定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与朱某某家属沟通时,调解员对朱某某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充分同情和理解,并着重说明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合理及有效性,消除其对交警责任认定的误解。同时,引导朱某某家属将赔偿诉求分为法律规定内的赔偿和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偿两部分进行处理,尤其对法律规定之外补偿诉求应当做到合情合理,建议在5至10万元之间考虑。在与董某进行沟通中,调解员指出,事故的责任虽已认定,法律规定之内的赔偿可由保险负责理赔,但是,朱某某作为刚出校门的研究生死于车祸,对其亲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为悼念死者,抚慰其亲属,建议董某给予朱某某亲属5至10万元的补偿。此后,又经过多次调解,当事双方均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16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根据法律规定,董某因交通事故致朱某某死亡,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约39万元,由朱某某家属直接向董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就本起事故董某在第一条之外一次性补偿朱某某家属10万元。

3、朱某某家属收到董某补偿款后,向董某出具谅解书。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坚持自愿平等、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引导当事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参与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表达诉求,行使权利,缔结协议。

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中的赔偿分为法律规定内的赔偿和法律规定之外的补偿两部分进行处理,做到了法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在当事双方分歧争议较大时,调解员及时中断调解,将功夫做在“调解室”外,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问计于专家和律师,并请乡镇及村领导从外围加大对当事人的工作力度,通过入情入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促使当事人圆满解决纠纷。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