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新疆兵团第十一师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RTHZ152807403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女,71岁,2012年开始,陈某多次前往新疆兵团第十一师某医院进行牙齿修复治疗,先后治疗10余次,但治疗效果均不理想。2015年开始,接受治疗的10余颗牙齿,超过一半出现了松动现象,陈某找到医院要求解决。医院保证采取相应治疗措施使其牙齿恢复好,陈某同意继续在该医院治疗。2015年底,陈某牙齿不仅没有恢复好,还出现了脱落现象,陈某要求医院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医院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问题,既不同意退费,也不同意赔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6年1月18日,双方向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选派具有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三名调解员主持调解,鉴于陈某年龄较大,建议陈某在调解当日找一名子女陪同。
2016年1月21日,调解员组织首次调解。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陈某陪同的子女身份;其次,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让双方陈述事实和经过,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患者陈某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没有填写病历,也没有告知治疗过程及方法,治疗后也没有医嘱提示注意事项。基于对医院及医生的信赖,自己在整个医疗过程均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治疗,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医院治疗前准备不充分,治疗过程中未严格依据医疗程序进行治疗,病例等需要保存的资料未按要求保存,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退还2012年2月至2015年底医疗费1万元,承担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合计5万元。
院方认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妥善化解纠纷,医院愿意做出让步,可以退还陈某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并继续为陈某免费治疗,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目前双方各执己见,不做出让步,那就只能申请相关鉴定,以分清双方责任。但鉴定时间跨度长,还要花费一定费用,且目前陈某需要及时治疗,双方应尽快解决矛盾,避免事态恶化。但双方还是坚持己见,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据此情况,调委会分为两组,一组在调解室继续做陈某工作,一组去另一个房间做医院工作。调解员告诉陈某,“精神损失费”即使到法院诉讼,一般也不会支持,所以建议陈某做出让步,不主张精神损失费。另一组调解员告诉医院代表:一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建立病历本且相关病例资料保存不完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鉴于陈某目前情况,医院的医疗水平可能无法给陈某提供较好的后期修复治疗,如果医疗效果不明显,还会产生新的矛盾。鉴于以上二点,建议医院做出让步,退还医疗费并承担后期治疗费。
经过调解员先后三次调解,并邀请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解,陈某和医院均作出让步,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医方退还陈某医疗费1万元,赔偿陈某后续治疗费等费用2万元,共计3万元。
2.医方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月5日调解员进行了回访,陈某表示已经收到医院支付的费用3万元整,至此,该医疗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医院不愿做出让步,调解陷入僵局情况下,调委会综合分析认为,医院在此次医疗纠纷中确实存在医疗不规范行为,但为了更有说服力,邀请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前往医院,给医院讲解医疗操作规程,指出医院在医疗过程存在过错,使得医院作出让步,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