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库尔勒市开发区刘某与李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RTHZ15280740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20时许,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库尔勒市开发区羚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发区乐悟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乐悟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3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未取得学习证明,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路口没有让右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无法确保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死者李某的老伴鲁某有高血压、心脏病,身体十分不好,在失去亲人的打击下万分悲痛,几度晕厥,诸多因素造成其坚决不火葬、不处理尸体,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6万元。而刘某认为此次事故是李某的主要责任,自己车辆购买的是全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2017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库尔勒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同时要求死者家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主张赔偿的相关票据。为避免事态再次恶化或引发上访事件,调解员首先做双方思想工作,分析利害关系。劝说他们如果不处理尸体可能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增加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死者老家是甘肃的,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丧葬费用按规定是固定数额,长久停放只会让死者家属损失更多费用。经过反复劝说,死者家属同意处理尸体,但要求将尸体运回老家安葬,需要刘某先行支付费用,对此,刘某断然拒绝,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转变调解思路,给双方当事人出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信息咨询中心发布的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告知双方当事人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同时调解员让刘某出示了车辆保险单,发现刘某驾驶的车辆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其商业险保额仅为100000万元,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刘某必然承担部分赔偿金。经多方面分析、细心讲解利弊关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刘某先行支付给死者李某家属60000万元,由李某家属先回甘肃老家安葬死者,并完善调解及理赔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所有手续齐全后双方再来调解,刘某先行支付的60000万元直接抵做双方最终达成的赔偿数额中刘某应承担的赔偿款。

处理完后事,2017年9月16日,死者李某家属带上了所有理赔的手续与刘某再次来到交调委请求调解,交调委随即通知了刘某车辆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人员到场。经核算,死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奔丧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范围内满额赔偿214304元。经核算,保险公司赔偿的各项费用归死者家属后,刘某前期已支付给死者家属60000万元,死者家属本应返还刘某近10000元,刘某当场表示,为了表达自己对死者的歉意,将该10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赔偿给死者家属,无需返还,并承诺自行承担汽车维修费,最终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在交调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214304元,刘某赔偿给死者家属60000元,并自行承担了自己车辆的维修费、鉴定费。签订协议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交调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边普法、边调解。同时,结合调解双方意愿,找出双方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实施分段调解,将问题逐一攻破,妥善化解了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