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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家属与海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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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RTHZ152807456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16时30分,在彭阳县某镇,海某驾驶大众牌小轿车沿古城街道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会车时相撞,致自行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具体金额协商未果,申请彭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调委会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立即着手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调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10月26日,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思想稳控工作,对他们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他们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他们一个交代;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县交警大队做好肇事者家属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实事求是的对待本次事故,积极配合相关赔偿事宜。调解员耐心地给他们讲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员除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外,还从邻里友情方面对他们进行劝说。通过一天的努力,调解员最终说服双方当事人,促使他们达成了双方均满意的民事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26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彭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海某赔偿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2.付款方式:自调解成功双方签字之日起,海某某现场一次性支付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调解完毕,今后双方不得互相纠缠。

【案例点评】

本案发生在贫困地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赔偿金的标准,通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和疏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想问题,达到互谅互让,慢慢让受害者家属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终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当事人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消除双方的分歧。缩小双方诉求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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