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青海省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RTHZ152807395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8日, 孕妇宋某因门诊产前彩超检查“羊水指数5cm,羊水过少”,入住青海省某医院。因孕妇已足月,如果继续等待,胎儿随时有窒息等风险,医院遂向患者和其家属讲明利害,但孕妇要求顺产,医院于当晚行缩宫素激惹试验,测定胎儿储备能力,缩宫素激惹试验结果阴性,患者及家属拒绝当晚放药试产。经沟通,于第二日17:05放药试产,新生儿于22:48分娩,出生后予以擦干全身、清理呼吸道、正压通气给氧等处理,观察新生儿肤色、呼吸等恢复情况,并予以气管插管。23:33转入儿科抢救,新生儿在需要输血等关键治疗时监护人不同意,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家属对医方的治疗提出异议,要求医方承担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11.6万元,双方因此产生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8月25 日,患方向西宁市城中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递交了调解申请,医调委在征得医方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正式受理并介入调解。
患方认为,产妇从产前检查到分娩一切正常,医院在产程观察及抢救过程中对孕妇和新生儿的诊疗存在误诊、错诊等过失行为,最后导致新生儿死亡,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医院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新生儿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及家属不采纳医方治疗建议所致,现提出巨额赔偿于法无据,如果患者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异议,必须要走医疗鉴定程序,并认为不经医疗鉴定进行赔偿是对医院和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要求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再确定赔偿问题。
经调解员征求患方是否同意医方提出的做医疗鉴定意见,患方明确表示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设立在医学会,成员都是医学行业人员,对鉴定结果不放心。
针对医方的坚持和患方的戒备心理,调解员告知双方医调委“第三方”独立性质,以及医调委建有医疗专家库,可以抽选专业力量组成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以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解决。经调解员积极引导和规劝,医患双方最终同意由医调委专家库人员对该起纠纷进行技术分析研评。9月6日至10日,专家组成员到医院查阅病案资料、向主治大夫详细询问患方分娩过程中关键环节和导致并发症发生的情形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评,形成以下分析意见:
(一)医方对患者病因诊断准确,诊疗过程规范,用药得当。
(二)新生儿为何出现这样结果,综合考虑为:1.孕妇孕期病毒五项、唐氏筛查、胎儿系统超声及超声心动图未在该院检查。因医学技术的限制,目前产检只能筛查出部分胎儿畸形。2.新生儿出生后出现青紫窒息,但很快复苏,是由于新生儿脐动脉血PH值为7.41,说明新生儿不存在宫内慢性缺氧。3.经过与主治医师沟通,并查阅病历得知,新生儿出生后存在持续胎儿循环,这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生后肺血管阻力持续性增高,肺动脉压超过体循环动脉压,是胎儿型循环过度到正常型循环发生障碍而引起的心房和/或动脉导管水平血流的右向左分流,临床上出现严重低氧血症等症状的临床综合征,该病多见足月儿或过期产儿,且该病已成为新生儿监护病房的重要临床问题,可出现多种并发症,包括死亡、神经发育损伤和其他问题。但该疾病可通过积极治疗,获得较好疗效。该新生儿在需要输血等关键治疗时监护人不同意,最终新生儿死亡,医方无主观上的错误。
9月7日,医调委将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医方表示接受分析意见,但患方坚持医院负主要责任。为使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依法、依理向患方讲解了《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调解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患方终于不再坚持,医方同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医方出于人道主义承担患方在医院住院自费费用的50%,即8043.63元,医方支付患儿遗体处理费8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积极作为,组织医疗专家库专家科学研判案件,判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厘清责任,开展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首次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调解员依法、依据、依理分析,促使患方放弃不合理诉求,进而引导医患双方平等协商,化解分歧,成功化解了一起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