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高某某与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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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RTHZ152807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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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日,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崇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某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贾某某发生碰撞,致贾某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足趾多发骨折等。贾某某在陇西县某医院治疗27天后好转出院,其伤残程度经甘肃省陇西县A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定为8000元至10000元。本次事故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认定结果均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贾某某要求高某某承担包括医疗等费用的赔偿责任,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也无果而终。2017年1月9日,陇西县交警部门委托陇西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交调委)作进一步调解工作,交调委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正式立案。
【调解过程】
2017年1月9日下午,交调委组织贾某某、高某某第一次调解。
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重点对《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六位一体”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六位一体”工作模式,尤其是对涉及人民调解、法律援助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其次,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的组成,核对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由于申请人贾某某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委托其子贾某陪同参加调解,被申请人高某某无异议。随后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确认双方当事人均不对调解员申请回避后,调解人员又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进行了宣布。
贾某某指出,认可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要求高某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同时贾某某举出医疗费票据、甘肃省陇西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贾某某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支持其请求。高某某指出,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贾某某赔偿要求过高,自己无力赔偿。同时认为鉴定书提出的后续治疗费也过高,并且没有实际发生,自己也不应赔偿。综合双方意见,调解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贾某某各项损失双方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二是《贾某某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
调解员对此向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在事故中负主次责任,同时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进行赔偿。关于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费用的评定,因为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除非有重大相反证据,否则应予确认。同时调解员依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测算出贾某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193.18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828.5元,伤残赔偿金40403.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计83425.58元。
调解员采用面对面协商,背对背做工作等调解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贾某某与高某某按三七比例各自承担。
【调解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有关规定,纠纷当事人自愿一致达成了以下协议:
1.由高某某承担贾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29193.18元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20000元,共计49193.18元;
2.高某某在办理保险赔偿后再付给贾某某10000元。
3.其余损失由贾某某本人承担。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但由于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交通安全主体安全意识不够,加上道路设施配备标准不高,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呈多发高发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在调处这起纠纷中,由于调解员积极宣传介绍人民调解程序的比较优势,较好地把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采用讲法说情的灵活调解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准确核定损害后果,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责任形成合理期望和预判,从而找到了有效的调解突破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既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宣传了国家法律政策,维护了法律尊严,更为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达到了公平、公正、各方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