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甲、张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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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5280743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日20时,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载着王某和张某在巴青县某村附近的国道上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某路口左转过程中与正在超车的一辆货车(驾驶员赵某)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李某、乘车人王某和张某受伤,王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摩托车、货车均不同程度损坏。巴青县公安局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并在处置结束后依法对李某、赵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第二天,交管部门征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委托巴青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对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接到委托后,立即选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成立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处理此次事故的交管部门了解事故情况,并取得事故调查笔录、事故责任鉴定等相关资料。通过对以上相关资料的分析,调解员认为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李某所驾驶摩托车的转向灯在事故发生前已损坏,致使超车的赵某未辨别出李某的转弯意图,以及赵某在与前车距离不符合安全超车距离要求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而共同导致的。
随后,调解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调解工作方案。按照既定方案,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说明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然后对案件展开调解。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死者王某的儿子王甲和伤者张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与李某、赵某及其家属发生争吵,调解员劝解无果后决定暂停调解,待当事人冷静下来后再行调解。调解员将当事人及家属劝离调解室,并告知三天后再到交调委协商事故赔偿方案。之后三天里,调解员分别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赔偿方案的意见,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安抚。
三天后,本案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三天的冷静以及调解员的安抚,在这次调解中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绪都比较平静。调解员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出示了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事故相关资料,以及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此次事故是由于李某、赵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的。此时,李某、赵某都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违法,表示愿意积极协商解决纠纷。李某、赵某经过协商表示愿意向王某家属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以及赔偿张某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5万元。张某家属 随即表示同意李某、赵某的赔偿方案;而王甲则表示不同意,认为李某、赵某至少要赔偿王某家属35万元。李某、赵某表示难以接受王甲提出的赔偿数额。调解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参考当地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案例,认为王甲要求李某、赵某赔偿的数额过高,于是劝说王甲:1.李某是出于善意让王某和张某搭的便车,并没想到会发生事故;2.事故发生后,李某和赵某对王某积极施救,及时报警并通知家属,让王某在去世之前见了家人最后一面,了却了王某的心愿;3.李某和赵某的家境都不富裕,李某刚结婚不久,现在还有10万元的外债,而赵某靠跑运输养活一家人,至今买货车的贷款还没有还清。调解员还让王甲仔细阅读了几个当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希望王甲再仔细考虑一下自己的赔偿要求。最后,王甲作出让步,要求李某、赵某赔偿王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9万元。李某和赵某商量后表示同意,但表示无法一次性支付,希望赔偿款能够在一年内分期付清。调解员再次与各方协商,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赵某和李某共同赔偿王某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9万元,分两次支付,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2.赵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张某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5万元;
3.王甲、张某为赵某、李某出具谅解意见书,请求相关司法部门对赵某、李某从轻处罚;
4.赵某和李某各承担全部赔偿款项的50%。
在调解回访中,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也未再因此发生矛盾。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搭便车”现象,这种乐于助人的行为是我们社会所提倡的。但乐于助人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由于自身行为违法造成事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能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就不会浇灭帮助他人的热情,也有利于发扬乐于助人这一社会美德。
本案的调解员非常重视调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为成功调解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在纠纷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时,能够通过前期准备所掌握的情况,及时应对,把当事人的想法调和统一,避免当事人继续争论而加剧矛盾恶化。同时,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非常关注对当事人情绪的观察和现场把控,这有利于调解员合理掌握调解进程,及时选择调解对策,有效促成纠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