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家属、石某家属与思南县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RTHZ152807442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8日15时10分,朱某驾驶贵DXXXX教学牌教练车受铜仁市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载着石某、王某、徐某从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科二考场经双塘大道往饶家坝村方向行驶。在思南县双塘大道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苏某驾驶的贵XXXXX号小型汽车(载着胡某)相撞而肇事,造成石某、朱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17时、17时30分死亡,王某、徐某、苏某、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石某、朱某的亲属共100余人十分气愤,到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讨要说法(王某、徐某、苏某、胡某等人损害赔偿另案处理),并扬言:钱多钱少都不要赔了,以“要驾校老总赔命”“死得不好安葬得好”等为由,要把尸体抬到该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形势十分严峻。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思南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2016年3月21日正式立案受理。调委会立即成立纠纷调解工作组,并邀请县直交警、交通、安监、人社等部门参与开展普法及调解工作。2016年3月21日至23日,纠纷调解工作组共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4次协调会、个别沟通70余人次。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贵州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应调委会邀请,前往指导工作。在调解朱某死亡赔偿纠纷时,调委会联系并邀请了朱某在外工作的胞兄朱某某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两方受害方当事人都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石某妻子田某认为其怀孕应计算胎儿的相关费用,郭律师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当事人表示接受。
同时,郭律师向当事人解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测算了石某、朱某死亡赔偿的相关费用。石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约为80万元,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约为60万元。接着,调委会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促使石某、朱某的家属与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分别就石某、朱某死亡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由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赔偿石某妻子田某、女儿石某甲、父亲石某乙、母亲冉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80万元;赔偿朱某妻子简某、儿子朱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60万元。各当事人亲属分别负责对朱某、石某的尸体于2016年3月23日、24日进行火化后安葬。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事后,调委会通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调委会及时主动介入、依法调解纠纷、控制事态是关键。为了确保调解成功,调委会主要着力于以下方面:
(一)邀请律师为纠纷调解“把脉问诊”。通过律师宣传法律法规和计算赔偿标准,让各方当事人理解、信任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邀请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普法宣传和思想工作,为纠纷依法、成功化解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三)明晰纠纷争执焦点。针对受害方当事人提出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石某妻子田某认为其怀孕要计算胎儿的相关费用等要求,调委会就“不予计算”请律师进行了解释,并得到了受害方当事人的认可。
(四)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调解中,调委会依法正确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调解和测算依据,让各方当事人接受,为调解成功打下基础。
(五)请受害方亲属中懂法明理的人员参加调解。在调解纠纷时,调委会联系并邀请了朱某在外工作的胞兄朱某某参与并做工作,为纠纷的依法化解提供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