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德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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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2807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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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某,男,64岁,2016年1月8日因“腰痛半月,加重伴右下肢疼痛8天”到德阳市某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以往病史加相关检查确诊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2016年1月13日,院方完善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对患者行“全麻下行椎间孔镜下经椎板间入路腰4-5髓核摘除术”。术后,患者王某出现右下肢无力,不能行走的病症,经检查确诊为右下肢伸踝趾肌力0-1级。至今患者在医院经营养神经对症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患者王某认为:术前医生称是微创手术,三天即可出院,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完整充分告知患者手术方案及其手术风险。术后,医生未及时发现神经受损、肌肉萎缩,未及时采取相应治疗,减小损伤,造成自己7级伤残,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7万元。院方认为:应先进行司法鉴定划分责任,并进行残疾评定,根据划分责任和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数额。患者不同意鉴定,认为损害是既定事实,鉴定只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双方达不成一致,共同向德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6年2月17日,医患双方共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此案,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第一,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第二,为了平息纠纷,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必须划分责任,并告知双方划分责任的途径:一是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司法鉴定;三是医学专家及其鉴定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第三,根据相关鉴定意见或医学专家研评意见,确定医方所能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患者明确表示,拒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划分责任,坚持认为自己目前伤情为7级伤残,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8万元。医方表示,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划分责任,确定残疾等级,医院若存在侵权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与双方多次沟通后,患者仍坚持不做任何鉴定,愿意接受调解,医方则坚持要求司法鉴定明确责任。调解员为双方指出了第三种选择,即通过医学专家及其鉴定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的方式,确定医方责任。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医患双方对此表示了认可。
5月15日上午,医调委组织相关专家和医患双方共同召开分析会。医学专家和鉴定专家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对有关疑点的解释意见。经认真分析讨论研评,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1.患者于2016年1月13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
2.存在问题:医院对手术风险及其术后损伤情况未在术前完整告知患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术后,医院也未采取及时治疗措施,导致患者病情发生不可逆的损伤,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参与度约为20-40%。
3.患者目前损伤情况,根据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可估为10级伤残。
5月15日下午,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和鉴定专家的技术分析意见和相关分析依据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医方表示认可分析意见,但患者对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表示同意,但对专家提出的10级伤残不认可。调解员向患者出示了专家评估残疾等级的依据,告知患者7级伤残涵盖范围和伤情,经反复沟通,患者终于接受了专家意见,同意参照10级伤残标准测算赔偿数额。接着,调解员又与医方沟通,医方最终同意按照40%的参与度承担责任。经测算,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5月17日,医患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6月2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患者还为医调委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积极联系医学专家及其鉴定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层面分析和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调解中,调解员做到了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从而不仅达到了案结事了,也体现了公平正义。
本案中,医调委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及时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又可以了解医患双方的满意程度,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查缺补漏,加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