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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家属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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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52775359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金某某因患“双侧颌下肿物一年”,入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A医院治疗,4月14日,在该院行“双侧颌下肿物切除术”。4月16日,金某某在术后两天,出现出血、呼吸和心跳骤停,遂转入该市B医院救治。4月20日,患者金某某经B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金某某家属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A医院,为其亲属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元,经过多次与A医院协商未达成一致。死者亲属不想打官司,于是向巴彦淖尔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A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金某某死亡已经由巴彦淖尔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了鉴定: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A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误诊情况;2.A医院医务人员在手术中对动脉血管结扎不可靠、不规范;3.患者金某某出血后,医方未及时手术探查止血;4.患者金某某呼吸骤停后,医方抢救不及时。最终鉴定结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为此,金某某家属认为:金某某的死亡是A医院造成的,按照鉴定结论,要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A医院认为:如果医方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最多赔偿人民币61万元,按照市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约应赔偿患方人民币43万元(按70%计算)。对于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各自坚持主张,互不让步。

为了打破僵局,寻求调解的突破口,市医调委专门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一致认为:依据巴彦淖尔市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的鉴定结论,A医院有明显过错,建议医院按最高90%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度,合计赔偿金某某家属人民币56万元;金某某家属主张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应引导患方降低诉求标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可行的调解方案,明确调解思路和有针对性的调解策略。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A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在金某某死亡的事故上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建议医院按主要责任最高90%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度,合计赔偿金某某家属人民币56万元。A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金某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理解金某某家属的悲痛心情,但事实已经形成,只能勇于面对,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解决。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耐心劝解,劝其家属放弃原来的不合理主张,做出让步。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金某某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死者亲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死者亲属道歉。最终,医院与金某某家属最终握手言和,一起医疗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医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促成了医疗纠纷双方于2018年4月23日达成以下协议:

1.A医院赔偿患方金某某家属人民币56万元。

2.A医院考虑到金某某家属家庭生活困难,死者老伴常年患病,特追加人民币1万元慰问金。

3.A医院与金某某家属的医疗纠纷案,通过巴彦淖尔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一次性解决,医患双方不再反悔。

在市医调委的监督下,A医院于2018年4月25日一次性将人民币57万元付给金某某家属。

【案例点评】

该起致人死亡的医疗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案,责任相对比较明确,患者的死亡是因医院的明显过错而造成的,虽然死者亲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但是其心情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值得人们同情。本案调解一开始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但有一个最有利的条件,就是医疗纠纷双方都具有通过调解解决的诚意,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市医调委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调解员既要坚持赔偿数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又要体现死者亲属获得赔偿利益的最大化。当患方提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要求时,调解员依法耐心解释,认真计算,说明医方赔偿的最高金额也是有法定依据的,而死者亲属的要求金额显然超越了法律底线,并最终说服其放弃了不合理要求。但鉴于死者家属其年龄大,常年有病,家庭生活困难,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医方按照主要责任最高比例给予赔偿,医院也同意了调委会的建议,这是促成医疗纠纷双方最后达成一致的关键。最后医方最后出于人道和同情,给予死者家属1万元慰问金,更促进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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