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三亚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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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RTHZ152766023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产妇李某某,女,28岁,于2017 年9月22日凌晨4点左右,因下腹开始出现胀痛于08:20步行入三亚市某医院,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注意胎心胎动及产程进展,拟阴道试产。23:40产妇下腹疼痛难忍,要求医生剖腹产,医生以无剖腹产指征为由拒绝;9月23日凌晨2:20查胎心监护:胎心有晚期减速,考虑胎儿有宫内窘迫存在。02:50左右入产房行剖宫产术,03:55经剖宫产取出新生儿,即时评分1分,立即给予抢救,于06:00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死亡后,产妇家属情绪激动,召集十多人围堵医生办公室讨要说法。产妇家属认为医生误诊误治,无视产妇剖腹产请求,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新生儿死亡,要求医院赔偿65万余元。三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随即派遣调解员到达纠纷现场立案调解。
【调解过程】
在与家属的沟通中,家属反复斥责医生态度粗暴,误诊误治,在产妇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无视产妇剖腹产请求,造成新生儿死亡;斥责当事医生当班时间跑去睡觉,严重失职。同时,质疑新生儿死亡原因:脐带真结。家属认为产妇自怀孕首次产检以来一系列检查均无异常,且医生未将打结的脐带让家属看,怀疑脐带真结系医生伪造的结论,并将新生儿尸体置于护士站办公桌面上,引起众多病患围观,严重影响妇产科正常诊疗秩序。医调委调解员在充分听取记录患者家属的诉求后,安慰患者家属并耐心解释、引导家属按照调解程序进行合法合理维权,并在第一时间协助封存了病历。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收集相关的纠纷材料送交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鉴讨论。医学及法律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医方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足:1.医生的经验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2.剖宫产手术准备时间过长。关于患方:脐带真结系自身疾病因素,发生率在1%-1.25%左右,胎儿死亡率高,死产、新生儿窒息率也高,同时术前不易诊断脐带真结,往往是分娩后或手术中才发现。基于上述情况,得出的结论是:医方存在对产妇病情重视不足及处置不当的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脐带真结因素及医方过失分析,建议医方承担同等责任赔偿14万余元。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某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医方对专家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医生已尽到认真负责和沟通告知的义务,分娩花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认为医调委专家定责过高。而产妇家属则认为医方未按诊疗规范监测胎心,诊断不规范,有篡改病历的嫌疑,应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认真听取并记录了医患双方反馈意见,提交给专家进一步讨论。专家通过再次分析讨论,最终提出新生儿脐带真结为致死主要因素,医方过失应负次要责任的意见。调解员将专家讨论意见再次与医患双方沟通,医方表示接受专家意见,但仅同意赔偿支付9万元;产妇家属对专家意见极为不解,表示强烈不满。调解员随后多次与产妇家属沟通,讲述脐带真结的诊断难度及凶险程度,告知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开导家属客观理性对待医学问题,同时对产妇及家属进行心理疏导,让其从失去孩子的痛苦中得到发泄和缓解;同时和医方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医方应积极正确面对自身医疗失误,讲述失去孩子对产妇家庭的重大打击,希望医方能给予患方适当的补偿。在调解员的多次调解开导下,医患双方接受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最终以10万元签署协议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2018年2月7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三亚市某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产妇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患双方握手言和,此次纠纷完满解决。
【案例点评】
由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但对病理常规和医药知识缺乏认知;另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后处理不当,从而加重医患矛盾,增加调解难度。
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医患双方同时都不服医调委调解方案的情况,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案件调解难度。这时,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员,在工作中要善用“法、理、情”分别去化解医患的疑惑和心结,以法引导,以理开导,以情交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原则,坚持一碗水端平,既不能成为助涨患方无理诉求的倚仗,也不能成为医方打压患方赔偿诉求的傀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