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与定安县王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RTHZ152766041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0日,当事人陈某、黎某、黎某芬、陈某能等人到定安县某镇人民政府反映,陈某等一行11人于2017年1月25日,在刘某的组织下,到定安县某村为王某干铺地砖活。当事人陈某、黎某、黎某芬、陈某能和刘某口头约定:以铺贴地砖每平方30元,铺贴台阶每米35元的价格计算工钱。经计算,铺贴地砖总面积为508.49㎡,台阶总长125.3m。2018年1月7日工程完工,陈某计算的工钱为19640.2元(508.49㎡×30元+125.3m×35元)。在去找刘某结算时,刘某只支付4500元人民币,剩余的工钱刘某以和王某未协商好为由,推诿支付剩余工钱。在多次向刘某追索工钱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陈某、黎某、黎某芬、陈某能转而向王某追索,要求支付剩余工钱。但王某以不是其直接雇佣陈某等人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钱,由此造成纠纷。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陈某、黎某、黎某芬、陈某能在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当事人陈某认为,自己和其他同伴都是协家眷一起干活,总数11人。2018年1月7日,和刘某约定的工程已干完,但在工钱结算上,刘某和王某互相推诿,致使11人剩余的工钱,无法取得。7日至10日期间,他们4人多次找刘某结算,可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陈某等人的陈述,及时做好相关调查记录,并根据陈某提供的电话,向刘某、王某了解情况,要求刘某与王某到调委会接受调解。但在电话沟通中,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前来。在拨打王某电话时,调解员先是向王某了解与刘某之间工程承包的情况,得知王某只支付给刘某2000元,并没有把所有工程款支付给刘某后。为了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减少这4名农民工在镇上逗留的开销,也为了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调解员对王某进行了规劝,为其讲述当前无论上至中央、下至乡镇,都非常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一味地推诿扯皮,县劳动监察大队也会适时介入,希望王某能配合到调委会接受调解。
当日下午5点,王某主动来到调委会接受调解。王某表示,认可4名民工在其工地铺地砖的事实,但是王某坚称是和刘某有“约”在先,工程款理应是直接支付给刘某,再加上刘某对王某承诺的工程并未全部完工,这4名民工及其家属只是完成了部分工程,同时对铺贴台阶每米35元的工钱计算也提出了异议。
调解员对王某释法说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的规定,王某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应该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至于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将农民工工资兑现后再和刘某协商解决。对于双方存在异议的铺贴台阶的工钱价格,建议以当地市场价格为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计算。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王某同意先行支付5000元人民币给陈某等人,于签订协议后当场给付。
2.其余工程款,王某在2018年1月20号前支付给陈某等人。
经调委会回访,王某已于约定时间将剩余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陈某等人,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人数众多,民工的工作地点集中、生活集聚、利益诉求一致,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容易出现群体性事件。二是涉及数额巨大,民工一般在建筑工地施工工期较长,按务工时间或是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且酬劳又不是定时给付,往往是半年、甚至一年给付一次,积少成多,金额较大。三是情绪较激烈。农民工往往不听劝阻,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出现阻扰、打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自残、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四是处理难度大。建筑工程普遍存在着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现象,并伴有层层转包现象,加上各种债权债务、工程款等,关系可谓是错综复杂,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本案涉及的数额虽然不大,但民工讨薪的鲜明特点也是存在的,调委会运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调解技巧得当,及时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了极端事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