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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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2766067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5日15时,北海市迎宾大道某路口,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赵某某被送市某医院治疗,共花费2200元。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另经查明,林某某的小型轿车投保了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险。后赵某某要求林某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2200元,但林某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2200元的医疗费可以赔偿,而10000元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能接受。林某某与赵某某共同申请北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9月5日,交调委正式受理了该案并立即组织纠纷双方及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调解。各方对2200元医院治疗费均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赵某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合理、合法。
赵某某认为,到医院治疗后医生虽不建议住院治疗,但医嘱建议他要在家里休养5个月,并且每半个月到医院复诊1次,因此,他所要求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是有依据的。而林某某认为,可以适当给予赵某某后续治疗费,但其要求10000元数额过高。保险公司认为,对于赵某某提出的2200元医药费(有病例及发票)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可以理赔;但对赵某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予认可,因为赵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没有实质产生。
调解员听取各方意见后指出:1.关于医药费2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关于林某某要求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赵某某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随后,调解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单独与林某某沟通,并引导林某某自行咨询有关医院和医生。经反复耐心劝导,林某某终于表态,认可赵某某提出的医嘱意见,愿意以380元复诊一次,每月二次5个月共计38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赔偿赵某某。同时,调解员和赵某某多次沟通,赵某某最终同意了林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赵某某治疗费、医药费2200元,由林某某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给予赔偿;2.林某某一次性赔偿3800元给赵某某,作为后续治疗费用?。林某某当场给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所赔偿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履行。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交调委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充分表达意见,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一一解析清楚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费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让双方及保险公司清楚知道每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双方及保险公司都能够接受并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