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赵某某家属与某医药公司、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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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2765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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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4月6日,贺州市八步区的赵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27线由八步区往公会镇方向行驶,至18公里处时超过道路中心单黄色分界虚线,与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为某医药公司)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司机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赵某某的抢救费、医疗费达56497.77元。赵某某家属因该事故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停尸费、丧葬费等损失,数额较大,无力支付,生活困难。为解决事故赔偿问题,赵某某家属曾多次向黄某某及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单位某医药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赵某某家属认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错误。但赵某某家属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赵某某家属还要求黄某某、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及某医药公司按负有事故责任的原则计算赔偿。黄某某、某医药公司、某保险公司对赵某某家属诉求不予认可,双方一直争执不下。于是,赵某某家属多次找到交警和保监部门要求解决。交警、保监部门将纠纷情况向贺州市八步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了介绍,并引导赵某某家属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6年12月8日,赵某某家属到交调委申请纠纷调解。在确认双方的调解意愿后,交调委受理了此案。
调解员深入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问题,单靠调委会的力量难以成功调解此案,如能邀请交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将更能厘清事实、分清责任,更具说服力。于是,调解员在召开调解会前邀请交警、保监部门到场开展联合调解。
调解开始,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员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接下来,让双方当事人提出诉求。赵某某家属提出,黄某某、某医药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负有责任。黄某某、医药公司则认为只能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即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进行赔偿。
在调解会上,交警部门充分说明了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及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告知赵某某家属,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也无法推翻原责任认定。保监部门也向赵某某家属充分说明了保险理赔的原则和程序,告知本纠纷的保险赔偿仅限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即120000元。
赵某某家属随即提出,要求黄某某、某医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以外,再增加50000元赔偿,遭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再次拒绝。调解员转变调解思路,单独与黄某某、某医药公司、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从赵某某家因事故致贫的困难实际出发,劝说其换位思考,理解同情当事人的处境,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予赵某某家一定的补偿,帮助其渡过难关。经过耐心劝说和调解,黄某某、某医药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和扶助受害人家属的角度,同意赵某某家属提出的170000元的赔偿请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黄某某、某医药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赵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损失费用共计170000元。扣除此事故发生后达成本协议前黄某某已付的20000元,尚欠150000元。其中,由某保险公司代黄某某支付死者赵某某的相关火化费用20000元。余款130000元由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一次性打入赵某某家属的银行帐户。赵某某家属须及时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理赔材料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2016年12月13日,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项全部结清,支付给贺州市殡葬管理处20000元,支付给赵某某家属130000元。
2016年12月16日,调委会工作人员电话回访了纠纷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与交警部门,保监部门共同协作,集合了各协同部门的力量和智慧,在调解过程中群策群力,既体现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形象,又让纠纷双方能够充分表达意愿,充分听取意见,从而找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厘清事实,分清责任,使纠纷得已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