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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深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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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276601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晚上18时16分,刘某(男,53岁)因头晕、心悸等症状前往深圳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并收入院。入院后,经院方检查初步诊断为:1.快速房颤,2.心肌缺血,3.心悸查因。随后刘某症状进一步加重,医方立即将刘某转入重症病房。刘某病情危重,19时30分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单,刘某家属拒绝签收。2016年9月2日00时30分,刘某经抢救无效宣告医学死亡。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就诊一小时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5小时后就死亡,难以接受,对医院的抢救和治疗存在严重不满和异议,情绪激动,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调解过程】

2016年9月2日,死者家属在刘某死亡当天凌晨便聚集10多人到医院,且人数不断增加。同时,刘某家属拒不同意殡仪馆接走尸体,并采取烧纸、摆灵堂、拉横幅等行为扰乱医院公共秩序。派出所介入,并对其中一名刘某的家属进行行政拘留,另训诫四人。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及时介入调解,并制定了纠纷调解方案。

(一)阐明殡葬法规,平息家属怒气。刘某家属不愿将尸体直接移送殡葬馆,坚持要等其他亲属到医院见上死者最后一面。故与前来配合处理移送尸体相关事宜的公安民警发生冲突,造成医院秩序混乱。随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死者尸体被移送殡仪馆,而家属则认为是有关部门“抢尸”,并要求主治医生给“说法”。至此家属与医院、公安等部门矛盾进一步激化,聚集家属增至三十余人。调委会接到通知后,立即深入纠纷现场,组织当事各方展开调解。调解员考虑到家属们处于极大的悲痛和愤怒之中,存在情绪激动、理智缺失、难以正常沟通等情况,因此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耐心调解。首先,调委员采用隔离交流法,让公安人员全部回避,医院方只留下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稳定家属情绪后,让家属暂时确定几名代表前来沟通。其次,向家属代表阐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医院死亡的应在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送尸体,且殡仪馆应在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接运尸体。因此,非其他特殊原因,死者尸体不能在医院停放。特殊原因只包括捐献遗体或进行事故尸检两种情形。但家属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尸检,故无理由要求在医院停放尸体。再次,调解员耐心告知家属,尸体移送殡仪馆后,不会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就被火化,其他未及时赶到的家属可以在殡仪馆送别死者。最后,让家属代表将具体情况转告其他人员,并表示希望家属停止烧纸、摆灵堂、拉横幅等扰乱秩序的活动,调委会会积极协调,争取被拘留的家属尽快释放。至此,家属情绪暂时平抚。

(二)引导家属商讨,形成统一意见。死者家庭较为特殊,育有四女,无男性,而且女儿都已出嫁。事发后,家属内部的意见较为混乱,由于没人能直接代表家属的整体意见,每次参加调解的人员也不同。几轮调解后,依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特别是对是否进行尸检事宜,家属内部意见摇摆不定。为尽快解决纠纷,说服死者几位女婿担起处理死者后果的责任,努力促进家属内部形成一致意见。并在专业研判方面为家属提供帮助,组织医院负责人、卫计人员对家属代表说明和解释整个医疗过程,并提供相关诊断资料,促使家属合理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性质。

(三)解释相关法律,促成调解结案。经过多次调解后,调解员向家属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说明医疗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承担相关后果的风险,以及家属可能获取的最大和最小利益。由于家属最终决定不进行尸检以辨清相关医疗责任,也对医疗过程基本了解,故放弃以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主张权利。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努力向医院方面协调,争取了尽可能多的人道主义救助款项。最终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为家属争取到适当又能接受的救助款项,促成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家属也为自身的不当行为表示歉意,对参加调解工作的同志表达谢意。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2016年9月8日调解员进行电话回访,刘某家属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处置案情紧急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响应迅速,及时反馈。由于参与纠纷事件的主体众多,而在纠纷群体内部往往信息共享不充分,而紧急之下,愤怒、恐慌、无助、悲观等负面情绪会迅速蔓延,有时还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故意煽动闹事。因此,纠纷应对部门需要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调处,并让容易激化矛盾的部门回避,帮助纠纷主体选择代表,充分传递处置纠纷的相关信息,稳定情绪。

(二)将心比心,尽力帮助。许多纠纷的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在深圳也无亲无故,虽然能号召众多亲属,但难以形成合力。如本案中死者只有女儿,且都已嫁人,众亲属中并没有谁能代表死者家庭核心意见。故此时需要以心比心,调解员设身处地的站在死者亲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如何才能最有效处理纠纷。本案中劝导一位女婿挑大梁,组织专业人员沟通医疗过程,都是解开当事人心中疑问和难题的做法。真情付出,必有回报,调解员的努力最终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法为底线,善用法律。依法办事是大框架,特别是对于容易煽起社会仇恨的群体性医疗纠纷的处置,更要慎重,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即使能暂时化解纠纷,最终也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处置纠纷过程中,全程都要以法律为底线,实质不违法,程序也不违法。但法律的适用既严谨又灵活,如本案中协调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的亲属实质不违法;而不进行尸检便模糊责任赔钱息事宁人则是程序违法;在赔偿之外争取人道救助则是合情合理,也不违法。坚持依法应对,才是稳定、有效、可持续的纠纷处置方式。此次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做到矛盾纠纷“不出门”“不激化”“不扩大”,得到了当事人及群众的认可和点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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