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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珠海市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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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2766058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彭某,男,因生产经营所需与珠海市某银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40万元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此借款有效期为10年,自2010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彭某以其名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1.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借款本金;2.因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签订贷款协议后,银行于2011年3月8日发放贷款40万元,贷款发放时利率为7.74%,后由于彭某经营发生困难,未能按照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截止至调解前,共拖欠银行本金及利息16万余元。

【调解过程】

由于该笔借款逾期未还,银行方面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银行代理律师通过对本案分析,认为彭某不属于恶意欠贷,建议银行和彭某通过调解解决,获得彭某同意。

2017年9月18日,珠海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市金调委)受理此案,调解员约双方当事人次日在珠海市金调委会议室对此纠纷现场调解。

调解当天,调解员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规则、调解纪律及调解程序,并确认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确认双方收到《调解告知书》。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纠纷事实并查看提供的相关证据。

调解中,调解员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是清偿贷款期限。谢某表示因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系其配偶,且用作抵押的房屋是其夫妻共同共有,办理还款手续需一定时间,希望能考虑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还款期限;银行方面则表示申请人的货款已逾期两年多,银行已经对其实际给予充分的考虑,经查目前仍有三笔货款尚未清还,若不按期清还,不但造成银行违规,还会对银行其他的货款发放造成有很大影响。双方各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马上调整调解策略,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边耐心向彭某解释其还款拖欠后果,促其尽快还款;一边向银行方面提出,彭某确有实际困难,希望银行通过其他可行的方法,适当延后还款期限。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双方充分理解彼此的实际情况,谢某表示尽快劝说其妻子办理手续,银行方面表示向上级管理部门请示,报告谢某的实际情况,争取同意给予批准延长还款期限。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珠海市金调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彭某须在一年之内分十二期进行还款,并赔付银行律师费。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9月28日,双方收到法院下达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珠海市金调委自受理此案件以来,积极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由于此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因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发的《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诉调机制),在受理的第二天便组织调解,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仅仅只用了4天。

此案件为珠海市金调委自成立以来接到的首单争议标的超过10万元,并依托“诉调机制”成功处理的案件。近年来,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是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解决类似金融消费纠纷的一个趋势。通过此次案件的实践表明,诉调机制的建立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当事人金融纠纷以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一些实际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一些纠纷中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不用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有限的司法成本,并大大提高了解决矛盾的效率。根据《珠海市金融纠纷调解调处规则》第三十八条,金融纠纷调解、调处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节约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在案件受理之后,马上组织双方组庭调解,加强双方的磋商对话,让双方以更友好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与此同时,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保证了对双方的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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