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家属与衡山县某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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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RTHZ15276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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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3日17时10分许,衡山县某客运公司驾驶员罗某某,在驾驶某路公交车途经某站点时,突发心肌梗塞,在危机时刻,罗某某强忍剧痛把公交车停稳拉好手刹后倒在方向盘上,车上20余名乘客全部安全无恙,而罗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罗某某妻子肖某、罗某某父亲罗某、罗某某继母张某、罗某某继子欧阳某 、罗某某之女罗小某多次到某客运公司为罗某某讨说法,协商赔偿各项损失。但因为罗某某家属与某客运公司在罗某某死亡赔偿金额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多次协商未果。罗某某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只想尽快解决纠纷。2017年11月14日,罗某某家属就罗某某死亡赔偿问题向衡山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征求某客运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中,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要求双方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调解员在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核实了相关情况后,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对是否构成工伤双方存在巨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二是在罗某某死亡赔偿问题上,双方分歧很大,罗某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赔偿金额为90万,而客运公司只愿赔偿30万。
为避免此次矛盾纠纷的激化,尽快解决纠纷,调委会在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安抚当事人情绪后,及时向当地乡政府汇报,在得到乡政府支持后,邀请罗某某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衡山县交通局、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参与到此次纠纷的调解工作中。
联合调解组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调解方案,对罗某某家属和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依理依情进行了劝解并说明理由:
1.罗某某系某客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客运公司应依据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支付给罗某某家属赔偿款,包含罗某某的丧葬费、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费用。
3.罗某某在发现自己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强忍剧痛把公交车停稳拉好手刹后倒在方向盘上,保证了车上2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为公司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并且据了解,罗某某在客运公司工作三年以来,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直表现很好,他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罗某某目前还未满40周岁,正值壮年,家中老老少少都需要他来照顾。
听了调解员的阐述,某客运公司和罗某某家属都表示了认可,调解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经过调解员多次劝说和多轮协商后,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1.由客运公司支付给罗某某家属包含丧葬费、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赔偿款60万。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分3次支付,2017年11月17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余款在2018年春节正月底以前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与组织。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赔偿涉及到工伤的认定,仅仅依靠调委会调解难以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向乡政府报告,由乡政府组织邀请乡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交通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争议焦点,由专业人员释法。面对双发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调委会邀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正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调解双方进行现场释法,促使双方均认可罗某某的死亡“视为工伤”,参照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款。
三是在对当事人晓之以理法的同时,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使矛盾能够顺利化解。调解员在对客运公司释法的同时,强调罗某某在死亡之前,及时正确的采取措施,保证了车上20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罗某某的这种行为传递着极大的正能量,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弘扬,最终促使客运公司能够及时对罗某某家属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