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武汉市某电车营运公司与艾某某、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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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5276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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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下午,武汉市某电车营运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大型客车行驶至武汉市汉阳区某路段时,与艾某某驾驶的同向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擦,相擦后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相撞,经确认小轿车车主为黄某某。此事故造成艾某某受伤,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汉阳区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艾某某及小轿车车主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艾某某住院1个月,于2017年5月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艾某某提出赔偿诉求,黄某某也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三方就损害赔偿向汉阳区交警大队申请行政调解。武汉市汉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待台,区法院也在交调委旁设立了法院调解室及交通法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交警大队书面委托交调委进行调解,2017年6月15日交调委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财损评估、保险理赔在交调委旁设有窗口,并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这为调解员调处黄某某的车辆受损理赔提供了便捷条件。黄某某通过与保险理赔窗口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保险理赔手续及要求,在调解员主持下,黄某某很快就保险外的赔偿与某电车营运公司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调解员对艾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调查。伤者艾某某是新疆维吾尔族来汉打工人员,情况较为特殊,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条款不甚了解,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一方面表明立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安抚艾某某的情绪,打消艾某某对人民调解公正性的疑虑;一方面向艾某某讲解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向艾某某细致讲解赔偿金额的构成,做到赔偿数额计算精准,最终得到艾某某及电车营运公司代理人的认可,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交调委、区交警大队、区法院联动调处下,黄某和某电车营运公司赔付伤者艾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94394元,赔付黄某某车辆维修费用12065元。艾某某与电车营运公司代理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区法院派驻调解室工作人员审查,确认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当事人自由意愿及法律规定,给付条款清晰合理,依法予以了司法确认。
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到位。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三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为少数民族,存在语言障碍和法律理解上的困难,给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压力。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由调解员主导纠纷化解,同时借助区交警大队、区法院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高效快速实现纠纷化解,司法确认也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保证了协议履行效果。
武汉市汉阳区目前已搭建了 “一站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通道。交调委、区法院均在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设立工作室,财损评估、司法鉴定、保险理赔及法律援助均在交调委旁设立窗口,并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调解的纠纷难易程度确定调解主体,从纠纷受理至理赔阶段,纠纷化解各阶段均能在交警大队完成,实现了功能汇聚,纠纷调处理赔 “一条龙”服务,从而极大地为纠纷当事人带来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