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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魏某等人与许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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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2752215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某项目部工程承包人李某带魏某等10人到墨脱县某乡修建道路防挡墙工程。魏某因以前就认识李某,认为都是熟人,同时李某答应支付魏某等人到墨脱县某乡务工的路费,因此魏某等人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魏某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后发现路基的前期施工工程尚未完成,防挡墙工程无法施工,具体的施工日期无法确定,因此魏某等人暂时只负责搬运修建防撞墙所需建筑材料。而此时李某却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某认为魏某等工人可以修建其他道路工程,魏某等人则认为自己是来修建防挡墙工程的,不愿意修建其他工程,并要求项目部支付3天建筑材料搬运费用后将魏某等人送回县城。许某不同意魏某等人的要求。魏某等人与许某发生矛盾,魏某于3月14日向墨脱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正式受案后,调解员分别向许某和魏某等人调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经调查了解,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建筑材料搬运费用的金额。因此,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一是不急于发表意见;二是听取双方的看法;三是走访了解本地施工搬运费的行情。调解过程中,魏某等人要求许某支付每天每人220元(共3天)的材料搬运费,但许某认为魏某等人并没有为修建防挡墙而开展工作,只能按每人每天200元(共3天)支付搬运费。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难以开展。调解员决定把两方分开进行劝导。根据《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调解员认为虽然魏某等人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魏某等人为搬运建筑材料付出了劳动,按照双方口头协议约定魏某等人理应获得劳动报酬,项目部应按现行市场价格支付搬运费用。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许某同意按照魏某等人要求支付材料搬运费,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项目部按每人每天220元的工资支付给魏某等10名工人搬运费共计6600元;

2.魏某等10名工人须于2018年3月18日之前结清3月8日至3月14日在项目部的生活费;

3.3月19日许某负责将魏某等10名工人送往县城。

【案例点评】

纠纷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与否的关键,因此,面对当前民间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调解员必须坚持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促使纠纷及时、快速、就地化解。本案调解中,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向纠纷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阐述提供劳务就要支付相应报酬的道理,并且在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对纠纷当事人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情理劝说,慢慢打开双方心结,使矛盾逐渐缩小,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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