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梁某与巴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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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5275218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4日,梁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某市前往某县,途中由于与前车没有保持安全紧急制动距离导致撞到同向行驶的巴某所驾驶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车时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巴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2017年9月16日,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交管部门将此次交通事故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移交白朗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下简称交调委)。
【调解过程】
交调委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基础上,受理了该案件,并选派调解员调解本案。调解员先对本案展开调查,然后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的数额。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并在正式调解前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巴某认为此次事故已由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梁某负全责,所以因此次事故受损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等均由梁某承担。梁某辩称虽然自己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对于巴某提出梁某承担在修车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不能接受。双方一时争执不下。调解员对当事人讲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本案中,梁某承担将巴某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责任。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梁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因此,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不足的部分由梁某自行承担。经调解员耐心地阐义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此次事故中两辆车辆均由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维修;
2.车辆冲撞而造成巴某的车辆饰条、车牌架和车引擎盖缝隙较大等损失共计400元及车辆维修过程中巴某所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元,由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梁某承担;
3.巴某须协助梁某处理汽车维修等事宜,便于梁某报销保险费用。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交调委引导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着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展开,不能出现调解结果与认定结果发生偏颇的情况。要注意赔偿金额的问题,要依照实际情况定额,不能漫天要价,由于本案造成结果较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仅由责任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涉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要在调解中将与之相关的部分加进去,避免将来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当前,随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的专业性、职业性愈发凸显,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调解员法律知识、政策水平、调解能力的不断考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情况各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交管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不但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把控纠纷的能力,并且能够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