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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属与海口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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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52712667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男,48岁)因“1周前自觉腰部疼痛”于2017年11月29日就诊于海口市某医院,入院诊断:1.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2.右肾多发结石并右肾积水;3.左肾萎缩;4.右侧经皮肾镜取石术后;5.泌尿系感染。并于当日行膀胱镜检术+右侧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术+右侧输尿管导管插管术+右侧经皮肾镜取石术+右侧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术中右肾穿刺口大量血液涌出,经在手术室观察3小时后,未见大血管损伤,探查全腹无活动性出血,观察1小时未见出血征象,逐层关闭腹部。转ICU后肾周引流管及尿管持续性引流出鲜红色液体,考虑有活动性出血,紧急送介入科行介入栓塞,多次置管失败,其后转回ICU,治疗上继续气管插管及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监护。患者于2017年11月30日07:25心电监护示心率下降至40次/分,血压测不出、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神志深昏迷状态,经积极抢救后,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李某的妻子及亲属于事发后围闹海口市某医院,为李某讨说法。

【调解过程】

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8:30接到海口市某医院的报案,有二十五名患者家属在该院ICU吵闹影响了该院医疗秩序。海南省医调委立即组织两名资深调解员于8:40分赶到海口市某医院对家属进行劝说引导。调解员在与家属沟通过程中,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患者死亡的原因上。患者李某的家属均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医院手术不当直接导致,李某家属口述患者到海口市某医院只是做个简单的胆结石微创手术,但是最后却因流血过多而死,因此认定是海口市某医院的责任。调解员建议家属选择尸检,通过尸检明确患者李某死因。患者家属经协调,最终选择放弃尸检。调解员趁热打铁,以死者为大为由,先将尸体运送回当地入土为安,后到海南省医调委对该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届时会有调解员全程协助指导患方代理人所需的申请材料,并将海南省处理医疗纠纷的两种途径及医调委的优势说明给家属听。最终,在医院救护车的护送下,将患者李某运回当地按当地风俗下葬。

2017年12月11日,医患双方材料收集齐全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所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人民调解法》,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对该案进行正式受理,并正式通知医患双方。

调解员针对医患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医学专家认为,患者李某出现右肾活动性出血,医院在处置上不及时、不到位,如超声定位失败,应该由外科介入手术,甚至一侧肾脏摘除,但医院选择放弃以上有效治疗,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以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调解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关规定进行测算,测算出赔偿金额约为465000元。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海口市某医院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某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海南省医调委做出的意见。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通过对李某家属的询问调查,了解李某的妻子与李某生前非常恩爱,李某的死亡对其妻子的打击非常大,其妻子曾一度想要轻生随李某而去,经李某儿子及其家属的耐心劝导和陪伴,才打消了轻生的念头。调解员主动邀约李某妻子到医调委沟通,同时,调解员还与李某妻子的亲弟弟王某联系,建议其陪同李某妻子一起到医调委进行沟通。2018年1月3日,调解员向李某继承人详细阐述了专家的意见和结论,并向其逐一解释赔偿金额的各项计算标准。李某妻子与王某同意医调委做出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但李某的妻子自始至终一直沉浸在悲伤之中。调解员明白该案件的调解难点并不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如何去安抚李某妻子失去配偶的心情。通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的开导以及李某家属的鼓励和支持,李某妻子最终逐渐走出伤痛,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9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海口市某医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65000.00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一切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管辖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省医调委于当日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此案的调解工作,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可参考借鉴的经验做法:

1.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高效处理此类纠纷。本纠纷患方纠集人员之多、影响面之广,尤其是患方家属纠集本省同乡共同参与,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医调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为纠纷的快速处理赢得了时间。

2.必须善于调动各种有利因素提高调解效率。在本纠纷调解中,省医调委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和调动了患者当地检察院和司法局的作用,对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积极作用。

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管纠纷调解的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及时公正地化解矛盾。

4.调解的难度有时候不仅限于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如何去帮助家属走出伤痛,这个时候就要求情要到位,要能让别人愿意倾听你说的,能够打动到倾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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