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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夫妇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学校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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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RTHZ152707841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退役回原籍的对越参战老兵。因其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乡人民政府的协调,2015年12月,李某才与某乡某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在学校人事门卫工作。此前其妻子鲁某兰已经受雇于学校食堂(2015年8月26日与学校建立劳务关系)。2017年2月26日,鲁某某在食堂炼猪油时不慎烫伤后送医院治疗,4月13日伤愈出院。其后李某某夫妇多次要求对鲁某兰进行工伤鉴定并赔偿相关损失,但学校就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未作回应。李某某夫妻对学校十分不满,夫妇俩通过在网上查找相关法律知识后得知,工伤损害赔偿款包含了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赔偿项目。而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只是按时给鲁某某发放工资和支付医疗费用,李某某夫妇认为学校没有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某为此在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的同时,也提出由学校承担妻子鲁某某的工伤损害赔偿及经济补偿金50万元的诉求。学校认为李某某的赔偿要求过高,未予理睬,导致李某某、鲁某某夫妇与学校矛盾纠纷升级。2017年8月30日,李某某夫妇、学校双方向武陵源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到李某某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学校支付误工费。鲁某某受伤后一段时间不能正常上班,需要承担为此产生的误工费。二是要求学校给鲁某某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伤残赔偿。三是要求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并由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

第一、误工费的主张不应支持,虽然鲁某某因受伤未能上班,但学校仍然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并未因其休病假而扣发工资。

第二、申请工伤鉴定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虽然学校与鲁某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鲁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适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费用结算标准以工伤鉴定为前提,当然,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自行协商,可以依协商结果。

第三、要求解除各自劳动关系后,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按《劳动法》规定,主动辞职的情形,不属于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类型,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

针对李某某及其妻子的诉求,调解员先后三次组织李某某夫妇及学校进行调解,并多次上门向李某某夫妇宣传政策法规,做李某某夫妇的思想工作。第一次调解主要围绕李某某及妻子鲁某某的诉求进行,因李某某坚持要求学校补偿50万元人民币,调解未成。第二次调解主要围绕鲁某某工伤鉴定的主张开展,经调解员与学校方进行沟通解释,学校同意给鲁某某申请工伤鉴定,但由于鲁某某伤势较轻,较难评定上伤残等级,且较为耗时耗力,鲁某某愿意由学校直接支付补偿款,但因要求补偿的金额仍然较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两次调解不成功后,调解员找来律师,通过律师向李某某夫妇讲解《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李某某夫妇逐渐降低了赔偿的心理预期,又因此前鲁某某与学校主管后勤的管理员发生过几次矛盾,为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校方与李某某均有意愿尽快达成调解意见和解除劳动(劳务)合同,为第三次调解奠定了基础。

2018年3月3日,调委会又一次将双方约在一起,组织第三次调解。这次大家情绪都有所缓和,都愿意坐下来进行沟通协商,加之通过前两次调解以及律师的解释答疑,李某某夫妻二人了解了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及利害关系,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自2018年2月6日起,学校提前终止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同鲁某某的劳务关系。李某某夫妇放弃申请工伤鉴定的权利,学校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夫妇各类经济补偿金4万元整,李某某夫妇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主张权利,补偿金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履行到位。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李某某夫妇的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采取化繁为简、各个击破的方式,为纠纷的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二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三是当前两次调解没有打开局面的时候,调解员及时联系更专业的律师上门对李某才夫妇进行法律答疑解惑工作,消除了李某某心理的疑虑。本案的成功调处,即安抚了李某某夫妻的情绪,化解了历时较长的纠纷,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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