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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向某某与彭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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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RTHZ152706781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5日6时44分,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沿保靖县某镇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酉水一桥路段时,恰遇彭某某拉着小推车迎面走过来。因当时天未亮又下着小雨,能见度较低,加上向某某忽视行车安全,车速较快,导致与彭某某相撞,彭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工作,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向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家属得到这一认定后,情绪激动,向肇事者提出赔偿100万的要求,向某某家庭非常困难无法支付巨额赔偿金。双方僵持不下,彭某某家属扬言,如不能满足其要求,就要去向某某家中闹事,让其家人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尽快解决纠纷,2018 年1月15日,向某某申请保靖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交调委征求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迅速制定了调解工作方案,及时进行调解前的调查取证。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上。但是彭某某家属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一直情绪激动,坚持的赔偿诉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一度受阻。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在立足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情、理、法”并用的方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重点给彭某某家属深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规定,辨明法律关系。同时为了明确赔偿标准,调解员还将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类分项计算出来,让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时做到心中有数。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当事双方态度出现了转变。调解员趁热打铁,分别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前谈话和进一步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018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再次走进调解室,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的意见想法,之后调解员又背靠背地将当事人隔开进行最后一次劝导,指出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话,其赔偿金额与通过调解达成的结果差距不大,但是到法院提起诉讼时间长、耗精力、还得多花钱。经过数小时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17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向某某赔偿彭某某家属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

2.2018年1月17日前给付8万元,2019年1月16日付清余款。

3.双方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其他争执。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向某某按照协议支付了彭某某家属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8万元,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都对调解员的敬业与耐心细致表示敬佩。至此,这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在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中得已化解。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涉及环节多,调处难度大,处理不好,有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调解此类纠纷,需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受害方注意疏导、安抚,对肇事方阐释法律,讲明责任,不偏不倚,才能促使案件成功调解。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大队对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国家的相关赔偿标准也非常具体,双方发生纠纷久拖不决的关键点就在于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调解员在调处纠纷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充分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和赔偿金额,指出彭某某家属要考虑到向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不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标准,不能“漫天要价”。而在对向某某的调解调查走访中,调解员则要向某某换位思考,毕竟其是肇事一方,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积极想办法通过赔偿解决问题。这样,通过调解员背靠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不厌其烦地析法讲理,做到法理情三结合,最终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点,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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