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乌海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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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2694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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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余某某(女,55岁),因左胸疼痛,于2017年6月19日在乌海市某医院呼吸内科入院治疗,诊断为“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用消炎药三天未见明显好转。后做肺动脉CT(CTA)考虑肺栓塞,用药血栓通、达肝素静脉输注。3天后,口服华法林抗凝治疗。之后患者余某某腹部皮肤出现红肿过敏,尔后全身皮肤出现红肿、红斑、瘙痒难忍。经皮肤科会诊诊断为药物性皮炎,开始抗过敏治疗效果不明显。2017年年6月26日,转入宁夏某医院诊治,诊断为“左下肺支气管扩张症合并感染、过敏性皮疹”,未发现肺栓塞病症,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2017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患者余某某认为其过敏症状为乌海市某医院医生误诊,多次去医院要求院方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经济补偿。而医院认为诊断治疗过程没有问题。因此,医患双方发生了医疗纠纷。余某某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此纠纷,于是申请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同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误治上。患者余某某认为医院未对症用药导致药物过敏,造成其身体瘙痒难忍,对肝脏也造成损伤,身心上带来极大的痛苦,一度有轻生的念头,要求医院必须给其说法并予以经济赔偿。而医方则认为诊断、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无不妥之处,同时对患者提出的质疑理由不予认可。如果患者对诊断治疗过程仍存在质疑,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程序解决。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难度极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余某某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则不能再推卸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同患者余某某沟通,建议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余某某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正性提出了疑问,调解员又耐心细致的为余某某讲解了鉴定机构、鉴定流程、鉴定结论依据和有关规定,打消了患者余某某对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一些顾虑。见时机成熟,调解员又与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医患双方均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7年8月15日,市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对余某某与乌海市某医院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资料、现场陈述、经专家组讨论后认为:患者脱敏治疗时间延长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在医患双方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患者余某某提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过低,与其期望的赔偿金差距甚远,思想上不能接受鉴定结果。调解员与患者进行多次沟通,耐心地做好患者思想工作,向其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具有权威性,是由多个医学专家依法依规做出的集体认定结果,请患者要接受鉴定结果,在调解员的悉心沟通下,患者表示对此鉴定结果不持异议,愿意以该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调解,并就赔偿数额很快与医院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2017年8月21日,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司法确认,内容如下:
1.乌海市某医院一次性赔付患者余某某人民币7500元。
2.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且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事后,医调委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
【案例点评】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调解员通过宣讲法律法规引导患者依法解决纠纷,为其解疑答惑,打消患者心中疑虑,引导通过医疗事技术故鉴定对医疗纠纷定性,并最终明确责任,确定赔偿金额,使纠纷很快得到调解。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使其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找到矛盾的焦点并合理给予解决,才能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