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彝良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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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RTHZ15269018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49岁,2018年2月22日晚20时因哮喘病发作前往彝良县某医院治疗。针对刘某某的病情,该院医生李某对患者刘某某行针灸治疗,针灸治疗结束后,患者离开了医院。23日8时许,患者刘某某应医生李某嘱咐再次来到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通过问诊、听诊后,给患者刘某露开具了处方,共有三组液体分别是头孢硫咪、喘定、左氧氟沙星。医院给患者刘某某输入的第一组液体是左氧氟沙星,输液整个过程均给予吸氧,在第一组液体即将输完时,患者病情突然发作,在医生的帮助下,患者找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沙丁胺醇喷雾剂(止喘药物),往嘴里喷了几下,某医院随即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并开喉进行抢救。经抢救,仍无好转。彝良某医院院长舒某某和医生李某遂叫三轮车将患者护送至彝良县A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用药和开具处方有问题,连患者的名字最后一字都写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则认为他们采取的治疗措施和用药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患者的自身身体状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处方签和液体残留物封存,并将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昆明市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18年2月24日对死者刘某某进行了尸检,随后,死者家属联系院方协商死者刘某某的安葬事宜,但院方负责人一直未出面,于是死者家属于2018年2月25日向彝良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马上召集医患双方调解该医疗纠纷。院方表示,死者刘某某本身就患有“重症支气管哮喘”,而且长期带着“沙丁胺醇喷雾剂”止喘的药物,刘某某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医院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医院并没有医疗过错行为。死者家属听到院方陈述后情绪非常激动,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于是调解员将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进行沟通。患者家属提出:1.在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之前,先行由院方垫付死者的丧葬费,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2.待尸检报告出来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判定各方责任,协商赔偿事宜。在沟通中,调解员也了解到死者家属愿意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协商解决,但苦于在尚未拿到尸检报告的情况下,无法判定双方责任,无法确定赔偿金额。
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经讨论认为,患者家属提出的方案较为可行。调解员马上找到医院,提出调解方案:在尸检报告没有出来之前,由院方先行垫支安葬费。待尸检结果出来后,按照责任划分,再行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院方对此表示了认可。
接下来就是测算院方应当先行垫付丧葬费的金额。调解员指出,按照国家丧葬费计算标准,丧葬费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根据本省公布的数据,经测算丧葬费的金额约为4万元。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终于就死者安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先行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4万元,死者家属先行将死者安葬;
2.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双方按照鉴定意见再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对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调解员果断采取分步调解的方法,先就某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逐个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