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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刘某与雇主韦某、司机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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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RTHZ152688994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7日,刘某受韦某的雇请,在韦某承包的一段高速公路二标段工地提供劳务。2014年8月20日16时20分,刘某乘坐张某(注:张某系韦某雇请的司机)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前往工地。至贵阳市开阳县某镇时,张某驾驶不当导致刘某受伤。经贵阳市开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17日,先后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北京博爱医院等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3万余元。2015年7月29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因张某与韦某相互推诿不愿赔偿,刘某向全州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韦某、张某共同赔偿150万元。

【调解过程】

2016年3月21日,调委会受理此案,立即派出调解员调查此案,了解到司机张某家庭困难。在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刘某、张某二人与韦某都为劳务关系,刘某可以以 “劳务纠纷”向韦某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张某主张赔偿权利。但司机张某家庭困难,调解员建议以“劳务纠纷”向韦某主张赔偿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这一建议得到了刘某的同意。随后,调解员也与韦某进行了调解前的沟通会面。

在收集完相关证据材料后,调解员先后几次组织调解。在第一次调解会中,调解员召集三方当事人到调解室,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在陈诉了此次案情后,也诚恳地向张某、韦某讲述了刘某卧病在床的现状。调解中,调解员重点讲解了相关法条。刘某与韦某是劳务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雇主韦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角度分析,根据侵权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司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指出,在本案中,巨额的医疗费用使刘某本不富裕的家庭生活完全陷入了困境,于法于理,韦某和张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提出,自己现在身上并不宽裕,无法拿出钱来,调解员建议,不论司机张某如何,雇主韦某也承担起自己的赔偿责任。

通过做工作,韦某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于2016年2月23日支付了60万元给刘某,暂时缓解了刘某的燃眉之急。之后,韦某要求刘某向司机张某索赔剩余部分赔偿费用,并表示不再进行赔偿。为此,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建议双方尊重事实、合理诉求、协商调解,力争调解结案;其次,向双方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赔偿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指出张某与韦某同样是劳务关系,其驾驶行为是正在从事劳务活动,张某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韦某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向韦某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后,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过错,可以依法向提供劳务者索赔。如果韦某对自己的赔偿责任有异议,其实可以再另行申请调解,要求司机张某分担责任。最后,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了调解方案。通过调解员的分析,韦某思想上有所触动。

【调解结果】

2016年3月21日上午,调解员趁热打铁,召集双方调解。通过近8个小时的疏导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协议:

由韦某赔偿刘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医疗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器具费等共计110万元。即由韦某除已赔偿60万元外,再赔50万元给刘某。该50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在2017年3月前付清。

2017年3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要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关键要明确刘某、张某二人与韦某都是劳务关系。因为本案中,刘某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韦某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张某主张赔偿权利,但由于司机张某家庭困难,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韦某主张赔偿权利,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
    劳务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公平合理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的成功调解,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体现了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适用法律的灵活性,最后成功维护了劳务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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