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黑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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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RTHZ152688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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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吕某,男,33岁。2014年11月12日上午因腹部疼痛到黑河市某医院门诊就诊。在门诊吕某主述10余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上腹部疼痛,为阵发性,无发热,无黄染,在其所居住地的人民医院行超声检查,提示为胆囊结石,并未治疗,之后症状反复发作,频率3次/月左右,进食油腻食物后症状加重,一直采取保守治疗。近一个月症状加重,发作频繁,向背部扩散,于是来到某医院门诊就诊。经彩超检查提示: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汁淤积。2014年11月18日吕某再次来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以“胆囊结石合并胆囊炎”收入院治疗。
吕某入院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术前检查,2014年11月20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经过顺利。手术后吕某逐渐出现腹胀、肠麻痹的症状,复查CT提示腹腔积液。11月24日,在局麻、超声引导下行腹腔穿刺引流术,引出胆汁腹腔积液约1500ml,某院考虑为迷走胆管损伤所致胆漏。11月25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腹腔引流术,术后引流约200—300ml/d胆汁,给予留置肝下引流管。吕某恢复进食后引出胆汁小于400ml/d。
吕某2014年12月2日带引流管出院,在某医院住院14天,医疗费用22,750.38元。
2014年12月17日,吕某为求进一步诊治来到上级某医院,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胆管漏。12月18日行胆管引流术,12月20日治愈出院。2015年2月24日吕某以胆囊切除术后胆道狭窄进入上级某医院,住院8天后出院。2015年4月8日,吕某再次以胆管狭窄、梗阻性黄疸(胆囊)、化脓性胆管炎进入上级某医院。4月16日行剖腹探查术、腹腔粘连松解术、肝总管—-空肠吻合术。4月25日治愈出院。吕某在上级某医院医疗费用80,147.22元。
2015年7月15日,吕某及其家属找到某医院要求赔偿,吕某认为某医院为其切除胆囊时造成胆漏、腹腔积液是医院手术技术失误造成的,后经过二次手术均没有治愈,并引发一系列病症,转到上级医院住院三次才治愈出院,这给吕某身体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某医院则认为,手术过程中不存在技术失误问题,是手术副损伤,但仍同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补偿,双方就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2015年7月16日,某医院与吕某共同来到黑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双方同意在医调委的主持下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17日,调解员向某医院和吕某告知医调委的工作程序以及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初始调解时,吕某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求某医院给付治疗费8万多元;二是要求某医院给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23万余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请求,2015年7月27日,在医调委的主持下进行第一次调解。吕某提出由于某医院的过失,致其胆漏,进行多次手术才得以康复,自己身体受到极大的损害,治疗花费8万多元的医疗费,所以要求某医院赔偿32万元。
调解中,某医院承认在治疗过程中存有过失,但对吕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可,认为吕某所要求的数额过高,没有依据,也不会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此次调解结束。
调解员查找资料,向医疗专家咨询胆漏的形成原因,向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针对吕某的伤势及是否能构成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咨询。
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分析:(一)某医院对吕某的诊疗是否存在过失问题:经咨询医疗专家,认为某医院在胆囊切除手术过程中造成吕某胆漏,某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这一点某医院在调解过程中也已认可。(二)伤残定级问题:调解员咨询了专业鉴定机构的法医,认为吕某胆囊切除术致其胆漏,构成九级伤残。
调解员分别找到吕某和某医院,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晓之以情,明之以法,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医院于调解协议达成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吕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8万元。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诉求,寻求专业人员的意见,明以法理,动以乡情,说服患方放弃不合理的诉求,院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人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有效的缓解医患关系,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解决纠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