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家属与开封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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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52663332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女,40岁。2017年11月25日,已停经9+月,无产兆,要求剖宫产为主诉入开封市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1.宫内孕39周。2.孕4产1。3.LOA。4.待产。5.脐带缠绕。6.脂肪肝。7.肝囊肿。8.双肾囊肿。9.妊娠期高血压。入院后完善各项化验检查,与孕妇家属沟通,首选阴道试产,替代方案:剖宫产。孕妇要求剖宫产,拒绝阴道试产,并要求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7:00-9:00择时手术。2017年12月26日,行腹壁横切口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毕病人清醒,安返病房。27日下午2:40,患者轻度子痫前期,给予应用硫酸镁解痉治疗。下午6:15,产妇全身颤抖,医方随即进行查看,发现产妇四肢僵硬,有意识,口唇紫绀,口腔中有痰,粘液性。立即对其呼吸道进行清理,给予高流量吸氧,心电监护,协助排痰,随后出现较多淡红色样痰,产妇随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进行人工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心肺复苏、告病危,经抢救后心率血压恢复,但血氧饱和度低。经紧急抢救,血氧饱和度仍低,随即转至开封市某综合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某医院用药错误、延误治疗,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医方赔偿损失138万元。医方认为用药符合用药指征,抢救及时,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医患双方之间发生医疗纠纷。随后,患方家属多次找到主治医生,妨碍医生诊疗,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调解过程】
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员接到医院电话后,火速赶往纠纷现场,亮明人民调解员身份后,向家属表示同情并理解家属悲恸的心情、激动的行为,但同时义正言辞地指出:即使医院存在过错,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影响其他患者就诊。同时将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进行宣读。并讲明医院在责任未明确之前是不予承担责任的,若医院存在过错、有责任,不管是来医调委调解还是去法院诉讼都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员在与患方家属讲清政策后,患方家属表示同意离开医院,前往医调委。调解员成功将一起处于激化状态的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到院外”,稳定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正式调解时,调解员首先向患方家属明确: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调解本着自愿、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医调委诚恳、耐心地讲解和劝导之下,患方家属最终放下心理戒备,自愿接受医调委的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诉说,并适时的进行插话询问,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及当事人的诉求。详细了解完案件之后,调解员认为本纠纷的矛盾焦点为:1、医院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范;2、抢救措施是否及时,与患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调解员依照有关程序询问患方是否同意查明死因,进行尸检,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患方明确表示拒绝尸检。因患方拒绝尸检,只能选择其他责任划分方式。
医患双方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快速划分责任,经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评鉴”。医调委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三位专家,并抽取法学专家一名,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查阅相关病历资料,了解死者既往病史、与医方核实诊疗过程,医学专家组最终做出技术分析评估鉴定意见。专家组评鉴意见为:1、患者裴某,40岁,妊娠足月,要求剖宫产,院方诊断明确,于2017年11月26日行剖宫产术,手术过程顺利;2、2017年11月27日,下午17点50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3、根据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病历记载,患者死亡原因初步考虑为:肺栓塞、心衰;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建议尸检;4、患者死亡原因与高危妊娠、手术风险、术后预防和治疗相关;5、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负轻微责任。6、法学专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全责的赔款数额为757213.32元。
在告知患方家属医学专家的评鉴意见及法学专家赔款数额建议后,患方家属不认可医学专家分析意见,情绪激动,拦着医方当事人不让离开。见此情形,调解员通过分析患方家属的表情和行为,掌握他的真实想法。调解员再次与患方家属反复沟通,指出专家做出的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劝其要相信专家意见,漫天要价的后果只会得不偿失。与此同时,细心的调解员在与家属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死者亲属中有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在与这位同志联系后,向其讲述了纠纷经过、医调委的工作性质及调解原则,该同志爽快答应做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在该同志的配合下,调解员最终成功规劝患方家属接受专家意见,并主动降低了赔偿数额。
同时,医调委与医方也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一方面要多与患者进行沟通,这样做不仅能获得患者的信任,同时还可以使患者很好的配合医生实施正确的临床决策,以达到最佳的诊疗效果。另一方面要提高医疗水平和患者风险识别意识,充分体谅患者的心情。通过单刀直入的调解方式,医方最终认识到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同意赔偿患方损失。
【调解结果】
医调委依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次案例中,医方存在轻微过失,医方一次性支付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9.8万元。医患双方对调解工作给予认可和支持,表达了由衷的谢意,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圆满结束。
【案例点评】
对这起医疗纠纷,医调委处理胆大心细、巧借外力、单刀直入。
(一)胆大心细:当面对一些群体性的案件,医调委在介入纠纷后,一方面认真观察和了解患方家属过激语言及行为背后的需求。另一方面义正言辞地指出患方家属的行为是典型的医闹事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通过合法途径,而不是通过闹事去解决。医闹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还会因为这种过激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二)巧借外力:患方家属对于医学专家做出的赔偿数额不能接受,当调解陷入瓶颈时,调解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患方某位亲属在政府部门工作,通过对其亲属做工作,在该亲属的配合下,最终使患方家属接受评鉴结果,主动降低索赔金额。调解员巧借外力的调解方式,对调解效果取得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单刀直入:在责任明确后,调解员指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与患方缺乏沟通,并存在轻微医疗过失,导致此次医闹事件的发生,一番入情入理、单刀直入的劝解让医方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接受赔偿金额,并向患方家属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