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家属与吉林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RTHZ152661813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陆某某,男,37岁,因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频繁呕吐、尿便失禁,于2016年7月21日20:00时入住吉林市某医院,经了解,患者患有高血压已12年,期间间断口服降压药。入院后首次检查身体:脉搏、心率正常,血压高,患者昏迷,偶可发音。头颅CT显示:右侧脑出血。医院立即采取措施,给予一级护理、禁食水,吸氧、吸痰及降压、脱水、止血及醒脑等治疗,同时医院报病危。22日复查头颅CT后病情加重,临床诊断:右丘脑及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急性脑积水、双肺肺内感染。紧急对患者进行了脑部微创手术,术后,患者意识朦胧,呼唤可睁眼。24日14:40,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血压测不出,大动脉搏动消失,经心肺复苏及应用呼吸兴奋剂、气管插管等一系列手段后,患者心跳恢复,但仍无自主呼吸。29日,患者陷入深度昏迷,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6:21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陆某某住院后,医生对患者进行手术后告知手术成功,患者已无生命危险。当时病人能认人、说话。但术后第四天病人血压升高,多次找医生护士,均告知是疾病正常现象,到后来患者病危,医生也没给及时的抢救,最终导致患者的死亡。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预判不足,未给予充分重视所导致,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给予经济赔偿,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医方陈述:患者陆某某入院后,经诊断为脑出血,采取微创头颅手术后,患者意识朦胧,呼唤可睁眼、发音、握手。术后第三天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血压测不出,大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心跳恢复,仍无自主呼吸,患者陷入深昏迷,经积极救治后,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医院完全按照患者病情实际情况,进行了救治,患者死亡系原发疾病所致,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无过错。
纠纷发生以后,患方情绪激动,大闹医院,停尸医院数天。
【调解过程】
经相关部门多方做工作,最后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共同申请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寻求解决。医调委受理组对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于2016年8月9日正式受理了患者陆某某与某医院的医疗纠纷。为履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宗旨,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医调委首先启动了相关专业专家咨询的技术支持,专家认真审核了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后,得出咨询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问题:1.治疗措施不当。根据病历记载,(23日晚七点,患者出现躁动、挣扎、不安静,)结合患者CT情况,应进一步行降低颅内压措施。但医院未采取进一步措施;2.告知存在不足。对患者愈后估计不足,当患者病情变化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及时有效沟通,使患者家属对患者病情的愈后产生过高的期望值;3.用药不规范。抢救时应用的呼吸兴奋剂剂量偏小,不能达到抢救的目的和效果;4.病历记载存在瑕疵。缺乏三级医生查房记录,对患者的病情演变记录不详细。患者存在的问题是: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多年、酒后出现大量脑出血现象、病情重、死亡率高,愈后不良。
综上所述,医方在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术式选择合理。但存在患者颅压进一步增高时,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主要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重、此次出血部位及出血量等因素,与其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故专家组建议,该案例可比照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医调委专家组认为:咨询专家组意见符合该纠纷的主要事实,对医方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说服力强,同意依照专家咨询意见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依据专家组评定意见,开展调解工作。医方认为评定结果对医院责任过于扩大化,在救治过程中对病情的基本判定完全没有问题,且患者个体情况差异大,医方不可能完全掌控。患方坚持认为是医院的救治不当,造成当事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虽然患者有高血压,但是医院就是用来帮助病人治病的,不能以病人自身的病情为借口推卸责任。医患双方争执不下,第一次调解宣布失败。
经过一次面对面的调解,医调委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注意到该案例以下特点:1.年轻患者,起病急、病程短,发病距死亡仅8天时间,患者家属难以面对现实。2.患者从小由母亲一个人养大,其母视独子为生命,儿子的突然离去已使母亲丧失了理智。3.患者死后留下一儿(12岁)一女(7岁),无疑加重了家庭巨大的经济负担。4.对医疗机构医疗过程诸多医疗行为的不满,已使患者家属情绪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针对此案呈现的这些特点,医调委说服医患双方再次面对面的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向院方讲述了患方的困难,希望院方能够对患者给予同情,同时对患方激烈的言辞及情绪给予充分的理解。调解员以极大的耐心,听取患方的陈述,使患方发泄出心中的愤懑,平复情绪,取得患方的信任,为下一步调解打下基础。尽管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均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关键,针对这点,医调委在反馈专家咨询意见时,尽可能采用既专业又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患者家属充分理解医方问题所在,同时让患方感受到医调委公平公正化解医疗纠纷的中立态度。针对患者家属对患者损害结果赔偿,责任程度划分的不理解,医调委详细地从法律层面进行开导、疏解,反复做患者家属的工作;对患者家属主张自己的权利,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给予充分的时间为自己举证。对于患者家属对赔偿金额始终不能满意,医调委主任亲自介入调解,了解患者家属想法,并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对患者的赔偿金额进行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理并用的手段,医方正视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患者家属经过调解员反复的调解,以及院方真诚的道歉,态度也开始好转。愿意接受专家的评定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妥协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该调解案件针对医患双方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问题,反复经过5次调解,历经27个工作日圆满解决,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医方最终赔偿患方家属人民币40万元,患方家属表示接受赔偿金,并当场结清赔偿金,签署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10日后,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要深入了解医患双方的底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分析事情的解决方案。充分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稳定双方的情绪激化,安抚患者家属,维护法律的尊严。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工作,积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问题激化,有效的避免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