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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36人与都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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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RTHZ152542770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3年,马某承接了都兰县魏某承包的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电力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与魏某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因某公司未能及时向魏某支付工程款,致使马某等36人共计254300元的工资款被拖欠。魏某多次向某公司索要尾款未果,三方之间形成僵持的债权债务关系。后魏某生病住院,委托马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某公司交涉索要工程尾款,但公司负责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于是,2017年4月9日,马某等36人向都兰县某司法所表示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与某公司之间的工资拖欠问题。某司法所将该纠纷移交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调解过程】

因该起纠纷拖延时间长、涉案人数多,调解员在思索调解方案的同时,努力做好马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平复其愤慨之情。征得某公司负责人同意后,调委会正式受理此纠纷并积极采取调处措施:

1、控制事态,让当事人权衡利害,告知双方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一方面,强调“事要解决”,但要讲求方法,从正反两面引导当事人趋利避害,依法表达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的“第三方”性质和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比较优势,以及调解不成后的其他解决渠道。

2、宣讲国家对保护农民工群体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劝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告知某公司《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中《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调解员适时提醒该公司执意不履行给付责任将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其严重的话,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其尽快承担起民事责任,及时补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免事态恶化。

经调解员批评教育,某公司最终做出让步,就与马某等36人工资拖欠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某公司与马某等36人就拖欠工资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前付清拖欠马某等36人工资款254300元。

双方达成协议后,为确保协议的履行效率,在当事人马某的要求和某公司的同意下,双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向都兰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一是从正方两面劝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为下一步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醒公司负责人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之权衡厉害,重视由此带来的后果,促成某公司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纠纷调解。三是调解员以第三方的身份不偏不倚,以案释法取得了了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使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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