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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江某与尕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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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RTHZ152542680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早晨7时50分左右,某古建筑维修公司项目主任江某驾驶一辆雪佛兰小型轿车途经尖扎县某村一施工路口时,与正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尕某、后座妻子彭某倒地摔伤。事故发生后,江某及时将受伤的尕某和彭某送往县某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省某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经省医院鉴定:尕某腰部脊柱1、2节骨骼横突折断,彭某软组织挫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江某负主要责任,尕某负次要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28日,双方当事人向尖扎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尕某提出,自己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现腰部脊柱受伤,今后将无法参加重体力劳动,影响到家庭生活,坚持要求江某至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补助费等费用12万元。江某认为,自己并未超速,发生事故是因为道路湿滑,对方滑倒在地所造成,并非自己一人之责,出于责任和道义,自己只能赔偿尕某和彭某的医疗费和适当的补贴费。由于尕某索要赔偿款数额过大,江某表示无力承担,双方僵持不下。鉴于此情况,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重点根据江某投保的交强险,计算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并对超出赔偿限额的费用,建议双方依据实际情况,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当场指出尕某要求12万元的赔偿金于情于法都不合理,也无根据,要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合法合理合情表达主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测算出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通过计算,尕某及妻子彭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等约50000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江某实际赔偿尕某夫妻400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因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伤者的赔偿金额主张于法无据,超出了责任人应赔偿数额,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调解员从讲解《道路交通法》等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入手,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意见主张,并依据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详细计算出需赔偿的各项费用,最终促使双方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遇此类纠纷时,调解员要熟知道路交通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合情、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或主张,以达到依法解决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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