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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王某家属与许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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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254228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2日13时许,在龙海市某镇某路段,驾驶员许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处理后,转入龙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11月14日,交调委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王某家属包括王某娘家及王某夫家共有20余人到场,驾驶员许某一方由车队代理人林某等4人参加。在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有关赔偿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项目后。根据《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条等规定,双方就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事项都达成了一致。最后,王某家属提出10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认为王某刚52岁,还很年轻,是承包建房扎钢筋工头,正常工作每个月有将近30000元收入,而且王某的死亡对家属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刺激,对全家都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林某认为精神抚慰金按有关法律规定,最多才是100000元,此金额太高,表示完全无法接受。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审时度势,让双方先回去考虑,等待下次调解。

2017年11月15日,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经过一天的冷静考虑,王某家属表示愿意将精神抚慰金降到80000元,但是车队方代表仍表示无法接受,甚至表示,王某家属如果不能降低精神抚慰金数额到合理范围,愿意走诉讼途径解决。车队方代表表示不接受,提出愿意给王某家属补偿60000元,另外王某的整容费7500元也由车队方负责。王某家属认为车队方提出的金额毫无诚意可言,不予接受。

看到这种情况,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告知王某家属,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采用的是“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同时指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调解员建议王某家属合理提出赔偿请求。向王某家属表示诉求确实过高,许某的主观心理、客观手段等未达到支付顶格赔偿金的程度,建议其适当降低诉求。并家属如果调解不成,走上诉讼途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双方都没有好处。经过一番耐心沟通,死者家属终于表示愿意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再降一点。调解人员再找到车队一方,讲解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事例,让车队一方同意将赔偿金额提高至70000元。调解员随即将这一金额告诉了死者家属,并询问他们的意见,死者家属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见此情况,趁热打铁,将双方代表召集到一起,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370000元的赔偿金额(其中精神抚慰金70000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赔偿300000元),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起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纠纷调解完美落幕。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死亡赔偿案件。由于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死者又是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因此产生的赔偿数额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理清思路,调整调解方式与方法,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倾听双方想法,有效把控调解现场,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不断协调,进一步缩小差距,最终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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