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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王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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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RTHZ152525414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某租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14亩土地修建蔬菜大棚,并先后雇佣王某某等三十余名外地来京人员为其务工。至2017年8月,近五个月的时间里,李某某除支付三十余名务工人员必要的生活费用外,拖欠工人工资共计800000余元。虽然王某某等人多次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薪资,但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干脆拒绝接听王某某等人的电话,玩起了“失踪”。时间一天天过去,眼看着血汗钱讨要无望,王某某等人渐渐失去了耐性。为了讨回公道,2017年8月,王某某等三十余人到镇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追讨应得的劳动报酬。基于该镇访调对接、信息互通机制,司法所迅速得知此事,立即启动多元调解应急预案,会同镇劳动监察分队、镇信访综治办对这起涉及多人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调解。为避免纠纷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并妥善化解这起涉及人员众多的纠纷,镇司法所与镇劳动监察分队、镇信访综治办抽调精干力量,联合成立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多元调解小组。

【调解过程】

调解小组成立后,立即召开了案情碰头会,及时向参会人员通报了基本案情,并对各部门在该起纠纷调解过程中重点负责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分工,对纠纷的调解方向和步骤进行了初步的设想,对纠纷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了预判。镇信访综治办负责做好局面稳控工作,安抚好王某某等工人的情绪,防止过激行为发生;镇劳动监察分队负责统计核实纠纷涉及的人员和拖欠的具体数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联系李某某,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劝其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

调解工作启动后,调解员多次联系雇主李某某,耐心与李某某沟通,最终将李某某请到了调解室。调解员对矛盾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事情的整个过程,掌握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期间,调解员核对了双方记录的出工记录及纠纷中涉及的其他账目,最终经双方确认,李某某共计拖欠王某某等31人薪资共计812760元整。虽然有了具体拖欠薪资的数额,但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一直在强调自己手上一分钱都没有,没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与李某某的多次谈话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李某某拖欠王某某等人薪酬的主要原因是其所建的蔬菜大棚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手续,而且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中被相关部门多次通知停建,下一步面临着被强制拆除的可能性,李某某为了减少损失,就采取了不支付务工人员薪酬的做法,想以此避免更大的损失,并非真的没有支付能力。为此,调解员针对李某某不切实际的想法对其进行了反复的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无论什么原因,不论蔬菜大棚能不能投入使用,李某某都不能把责任推给自己雇佣的务工人员,也不能奢望务工人员为他承担损失。调解员向李某某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某五个月未支付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显然是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本案涉及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如果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

经过连续三天的调解工作,李某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不切实际的想法和拖欠务工人员薪资的错误做法,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王某某等人的工资,但他表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需要一定时间筹集资金。王某某等人也充分考虑到李某某一时难以拿出800000余元的实际情况,同意李某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拖欠的工资。

【调解结果】

李某某与王某某等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李某某于协议签订时先向王某某等人支付200000元工资款。

2、李某某于2017年10日20日前将余款612760元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等人。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化解,矛盾必将进一步激化,势必会导致讨薪人员的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镇调委会和其他相关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了多元调解应急预案,迅速成立了调解工作组,把纠纷控制在最小范围,为纠纷的顺利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该起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采取了其能接受、有效果的方式。对王某某等工人,主要是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避免过激行为发生,同时告诉他们如何依据法律正确维权,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对李某某,则主要是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打消其侥幸心理,让他面对现实、转变思想,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仅对工人们造成伤害,更对自身有害无益。

此外,调解员发扬了不怕吃苦不达目的决不收兵的钉子精神,连续三天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种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也是该起纠纷能够得以成功化解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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