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长丰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RTHZ152525171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凌晨4时,产妇杨某因有分娩症状入住长丰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10时30分左右产出一活体女婴,评分2-0分,医院立即给予吸痰、吸氧、心脏按压、药物静脉推送、持续人工呼吸等措施,在抢救近1小时后,婴儿大静脉搏消失,于11时30分宣告死亡。杨某认为医院未尽责是造成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医院严惩主治医生并给予50万元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由于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当日下午便纠集十多人在医院哭闹,霸占产房,拒绝移动婴儿尸体,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秩序。医院向长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县医调委征求患者家属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一方面在三方见证下封存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及时安抚稳定家属情绪并劝导其合法维权,不要聚众哄闹医院,阻碍其他患者正常就医,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产妇杨某称其8点到产房待产时,医生操作医疗工具不慎将其体内羊水捅破,且只安排一位护士监护,生产过程医院未履行职责,最终才造成婴儿死亡。院方则认为医院及主治医生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婴儿的死亡跟医院没有关系,坚持不愿赔偿。由于患者家属方人员众多,意见不统一,调解员的劝解不但没有被理解,杨某及家属反而偏激地认为调解员是在为医院说话和开脱,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考虑到杨某及家属情绪比较激动且人员较多,现场随时都有可能失控,在综合警方及医院的意见后,调解员重新对案件进行了综合评估,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争取尽快恢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方案确定后,调解员再次找到杨某并安抚其情绪,提出采用“3+X”的调解模式,即由调解员两名、杨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一名、杨某家属方代表三名来共同商讨化解此次纠纷。杨某与家属商量后表示同意此方案。
由于没有过多外界因素的干扰,调解工作很快有了较大进展,调解员又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双方重申了依法合理保障医患双方正当权益的重要性,建议双方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事故进行司法鉴定,争取公平、公正化解此次纠纷。杨某表示:同意开展鉴定,但不同意解剖婴儿尸体,主张医院对婴儿死亡负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婴儿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50万元,满足要求后再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表示:同意对事故进行鉴定,划清责任,医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看到当事双方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向双方解读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和《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并指出杨某停尸要挟谈赔偿的行为已经违反《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警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调解员还进一步引导杨某,如果不同意对孩子进行解剖鉴定,在医患双方对婴儿死亡原因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病历开展过错参与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划清责任。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杨某终于同意疏散纠集的人员,将婴儿尸体移至太平间,同时申请开展病历分析鉴定。得知情况后,县医调委立即委托安徽省合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病历分析过错参与度鉴定工作,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病历材料等,鉴定机构综合分析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法医学立场分析属于相当因果关系之范畴,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5%-55%。根据此鉴定结果,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就医疗过失赔偿金额逐项与当事双方进行确认和计算,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杨某和院方最终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3月12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县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是某医院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杨某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12万元。
二是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事后,调解员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杨某及家属充分表达诉求,通过多次耐心劝解,消除杨某的对立情绪,逐步引导双方依法依规化解纠纷。
该起医疗纠纷案件之所以变得疑难复杂,主要因为患方家属不懂法、不守法,在维护主张自身权利时采用过激言行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合理化解矛盾纠纷设置了障碍。调解员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封存了病历等相关资料证据,为后期划清责任,顺利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调解员及时向杨某解读说明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端正态度,冷静思考,树立法治意识,不要因为过激的行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调解中,调解员适时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事故责任划分进行权威鉴定,并科学计算出院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促使当事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员的后期回访工作,既有利于及时掌握调解协议履行进度和调解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