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与福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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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249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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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缪某到我福州区晋安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医疗纠纷调解。缪某介绍:她今年42岁,在福州某医院做人工授精发生宫外孕,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但院方认为无过错,不予赔偿,希望医调委介入调解。医调委接案后,与某医院联系,了解是否愿意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8月14日,双方来到晋安区医调委,缪某反映,2017年3月11日到福州该医院就诊。输卵管造影提示:右侧输卵管通而欠畅,左侧输卵管通而不畅。B超提示:子宫小肌瘤。3月12日至17日住院做“盆腔粘连松解术+双侧输卵管粘连松解术及整形修复术+子宫输卵管通液术”。后来又经过两次输卵管通液。6月2日经监测卵泡状态很好,按照医生的建议,于当天下午进行了人工授精,第二天又做了一次。6月16日在本地的医院查出已怀孕。7月5日腹痛到本地医院检查,因胚胎太小没查出。7月12日做阴超发现:左侧输卵管有心搏,诊断“宫外孕”,当天住院手术。并打电话告诉福州该医院医生。
缪某认为:福州该医院的医生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都没有告知相关的任何风险,只说了人工授精成功率很高,又快又安全,不超过2次就能成功。有可能流产或者宫外孕的几率都没有提及,并且做人工授精时也没要求患者签字。现在发生这种情况心理落差很大,不能接受。
医方认为:医院整个医疗行为过程没有违规违法,宫外孕在正常妊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比例,更何况是不孕不育患者,输卵管绝大部分存在一定问题,发生率相对就更高,并非医生诊疗行为过错导致。人工授精与自然受孕一样存在宫外孕的风险,医生有告知病人,病历上也有记录,医生无过错,不存在赔偿问题。
缪某反驳说,做人工授精没有告知存在风险,也没有签字。要求退还诊疗的各种费用71177元(福州某医院诊疗费43877元,医生开处方要求到指定药店购药费用16300多元,宫外孕到本地的医院诊疗费用11000元左右)。
医方坚持认为:诊疗过程没有错,且病历有记录,医院不能赔偿,但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可给予1-2万元补偿,院外购药也是患者使用,不存在退款。现在医生因受到患者家属的恐吓,心脏病发作在北京治疗。长期以来医生身体健康,现在医生家属要起诉患方,要求患方负全责。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特别在是否告知和是否签字上说法不一致,而且诉求金额差距较大,因此第一次调解没成功。医调委要求医患双方先回去,提供证据材料,下次再调解。
根据患方提供病历确实在做人工授精时没签字,病历无告知风险记录。调解员经深入了解获悉人工授精需经批准才能开展,该医院没有开展人工授精的资质。
既然医院没有资质,超范围经营,那就是违法行医。根据《福建省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就不属于医疗纠纷调解范围。
为此, 2017年8月16日,调解员咨询了福州市医调委。市医调委回复:一般情况下不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调解可以就涉及赔偿部分开展调解,但没资质的要负全责。2017年8月18日上午调解员邀请了医学专家共同查看了双方提供的材料。专家看了材料后提出了意见:1.该医院与患者没有很好的沟通,输卵管通而不畅,男方年龄偏大已50岁,精子活力也不够。人工授精存在风险及并发症等未告知患者;2.人工授精书面确认未签字,门诊病历未告知病人的各种风险;3.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
2017年8月18日下午,调解员再次找该医院负责人谈话,开始医方态度很强硬,认为没过错,不违法,由于患者家属的恐吓致使医生心脏病发作,要准备起诉患者家属。调解员首先告知医院并无人工授精资质,福州只有三家医院有资质,并告知医学专家的意见时,医方的态度开始缓和。院长表示,对病人的告知医生确实做得不够,人工授精超范围服务,是想做好事。因超范围技术服务,法律上理亏,费用退还可以,但必须提供发票,无发票部分不能退还。
由于患者不在福州,调解员只能通过电话多次沟通,讲明患者自身也存在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等问题。并告知缪某尽量收集所有诊疗发票,准备再次调解。
2017年8月22日,医患双方就退还金额继续协商,缪某认为医疗费用总金额是71000元左右,部分外购药品,都是按医生处方单购买的,没想到会出事,所以每次回家就把发票扔了,还有来回的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都没算进去,坚持要求赔偿71000元。医方负责人表示,医院董事会讨论后的意见是:有发票的可以退还,没发票的不能退。
【调解结果】
调解员告诉缪某,走法律程序费时费力,且其住在外地,两地奔波身心俱疲,退一步海阔天空,建议按医方要求,案结事了。经过多次深入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医方退回患方有发票的各种费用56000元。
【案例点评】
人工授精,存在宫外孕风险。本案中,调解员认真开展工作,查明医院未与患者很好沟通,没有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没有取得书面同意,存在过错。同时发现医方没有开展人工授精的资质而进行该项技术报务,存在超范围违法经营行为。并经咨询市医调委,得到可以调解的肯定答复,从而使调解员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有依有据,通过不懈努力,最终顺利调解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