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吴某与牛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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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RTHZ15248204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某日傍晚时分,在玉林市福绵区某路段,吴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在前方同向车道行驶在车道右侧的牛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苏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某当场死亡、苏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吴某离开事故现场。经办案民警查看事故现场的图片、监控,以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和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事故的成因乃吴某驾驶机动车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和苏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并于2017年12月14日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吴某辩解,事故发生后自己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并没有驾车离开,并且及时通知了代理人到现场处理,不应按逃逸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标准全部理赔,吴某个人另赔偿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给牛某某家属。而死者配偶提出,目前吴某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理赔工作具有不确定性,故要求吴某个人另支付20万元。双方就赔偿标的产生争议,并于2018年1月9日向玉林市玉州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9日,交调委进行第一次调解。吴某委托其代理人张某代为全权处理。调解前,调解员收集齐证据,并初步计算了牛某某死亡事故的赔偿金额。调解时,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随后,调解员向死者家属说明了牛某某死亡赔偿金金额的确定依据,虽然家属陈述死者生前在广东工作,但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法【2014】261号)第八条规定,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死者家属表示理解。张某提出,由吴某先赔付10万元,另交强险理赔11万元,因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剩余赔偿款通过诉讼途径取得后归死者的亲属。但死者家属认为,商业险是否赔付具有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不应由死者家属承担,吴某应一次性赔偿45万元,同时牛某某的其他亲属一再强调陈某的行为及其承担的责任,情绪几度失控。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员控制双方激动的情绪,指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案件的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其他话题不应成为本次调解讨论的问题。既然案件事实既定,双方申请调解的目的是为受害方争取合法权益,为肇事方减少损失,双方应基于共同的目标思考问题。鉴于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双方协商不下,调解员终止了第一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受挫,调解员重新梳理分析案情,并以死者配偶韦某为突破口。调解员向韦某阐明了交调委的职责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为死者家属争取合法权益。本案如果走诉讼程序,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得不偿失,而且诉讼存在风险,建议还是走调解的途径解决问题。韦某也表达了不想打官司,希望能够通过调解达到目的的想法。后吴某也通过电话向调解员表明:自己愿意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希望能够通过经济赔偿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而减轻刑事处罚,但由于个人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调解员能从中调解,使赔偿标的控制在双方均能承受的范围内。
此时,双方都表达了希望通过调解达到定纷止争的意愿,调解员又重新拟定了调解方案,而后连续组织了两次调解,同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两方劝告。调解员按照相关法定赔偿项目,为双方当事人详细测算了赔偿金额,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束后,双方都称赞调解员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幽默的工作作风,能够察言观色,有效掌控调解进程。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19日,双方经过三次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吴某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丧误工费、赡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优先)等合计41万元。
2.受害方亲属一致同意对吴某予以谅解并写下谅解保证书,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配合吴某做好商业险的诉讼工作,不起诉、不反悔,同意终结此案。
【案例点评】
在此次案例中,调解员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从而有效解决此次纠纷:
一是统筹全局,维护受害方利益,减少肇事方损失。调解员既是案件的局外人,又当是局内人。作为局外人,能够拨开案件的迷雾,周全考虑问题,制定出最优方案;作为局内人,能够以同情心对待,理解当事人的困难。面对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要用情理向他们分析不同情况的利害关系,把各方从激烈、对立的情绪中重新拉回理性的谈判桌上。
二是确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症下药。案件的实际利益与受害方的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调解员要及时做好受害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思想工作,不能让非利害关系人影响其判断。
三是围绕矛盾焦点,找准问题症结。要达成调解的目标,就要找准问题的关键,不能任由当事双方互相扯皮,不利于调解的进展。交通事故调解的主要焦点就是赔偿问题,事故的发生过程以及交警部门的定性都可以作为参考但是不应成为讨论的主要话题。因此调解员要及时引导话题,将调解拉回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