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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何某某与牛某某、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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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RTHZ152479584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0日,何某某驾驶的轿车与牛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于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驾驶员牛某某及其车上的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将受伤的牛某某、张某某送到医院。牛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双下肺挫伤、右颞部头皮挫伤;张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右颞部头皮挫伤。次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察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此事故作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

牛某某与张某某要求何某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车辆施救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何某则认为对方要求的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2016年5月19日,牛某某与张某某向天津市西青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了解了当事人关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通过倾听当事人陈述,调解员了解到牛某某与张某某法律知识薄弱,且大部分赔偿无法律依据,所以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促使其赔偿要求趋于理性。调解员告知二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告诉牛某某和张某某表示,即使在事故中是受害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提出的赔偿数额要合法合情合理。同时调解员又向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受害人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的规定,明确赔偿要有依据。在调解员的讲解下牛某某、张某某主动拿出能够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材料并请求调解员帮其整理归类。

其后,调解员电话向何某某说明情况,何某某表示愿意面对面解决问题。但牛某某与何某某一见面就争吵起来。调解员立即将双方拉开分别进行沟通,通过倾听诉说、充分说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的心态。待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将法律知识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员对《解释》的解读下,张某某态度慢慢出现了转变,但碍于牛某某要求张某某和他坚定立场故意提高赔偿要求,所以张某某很为难。对此调解员将相关法律规定也传达给牛某某,同时指出如果调解不成走诉讼途径,诉讼耗时耗力耗钱,且法院审理案件注重证据,索赔时间被拉成,纠纷就难以较快解决。调解员由情入理,向牛某某讲解关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解释》中医疗费、误工费等计算方法和标准向其做了详细解读,牛某某最终同意调解。

而何某某考虑到牛某某、张某某受伤承受了伤痛折磨,愿意支付全部治疗费并且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结合《解释》规定和当事人情况,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

1.何某某一次性赔偿牛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

2.牛某某、张某某医疗费凭票由何某某承担;

3.何某某分别赔偿牛某某、张某某误工费各2500元;

4.牛某某车辆施救费凭票由何某某承担;

5.何某某车辆施救费、维修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何某某当场给付了赔偿金。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接手纠纷后,本着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在调解开始前充分了解案情并让双方各自表达诉求后,通过深入细致的辩法析理和说服教育,结合案情和法理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建议,适时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欣然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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